1、蔚****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块位于**省**市**蔚****法院西),文化**侧,调查地****人民法院、南至文化路、西至农田、北至农田;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4.59170°,北纬39.81530°;占地总面积为15930.55平方米,合23.90亩;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拟变更用途为公共管理和公共设施用地。
2、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调查结果显示:本地块历史上为农田和空地,地块内历史和现状均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违法事件;土壤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地块内无外来堆土和外运土,无其他污染风险源。
3、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进行了现场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布设26个快筛点位,其中K01-K21为土壤快筛点位,D01-D05为堆土快筛点位;另在地块外布设1个背景快筛点位,为BJ。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辅助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污染情况。
通过对比分析,地块内同对照点的土壤均未表现出异常的污染特征。从PID检测结果分析,PID快筛读数较低及现场无异味,表明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处于较低水平,不存在明显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重金属的快筛读数均无异常,进一步说明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处于正常范围。地块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快筛检测数据与对照点数值在同一水平范围,说明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与周边对照区域无明显差异。
4、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因此,蔚****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可以接受,调查活动结束,地块可按规划用途安全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