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7号)文件和《**自治区****领导小组、****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印发〈**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文件要求,现对**市调整城镇供水价格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告如下:
(一)事项名称:**市调整城镇供水价格项目
(二)评估主体:****
(三)实施单位:******公司
(四)拟调整价格的依据:
《中华人民**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自治区定价目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五)拟调整价格的理由
1.供水企业面临亏损。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是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根据“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核定的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与综合销售价格相比,供水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考虑水**状况,供水成本、企业经营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应稳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有序理顺供水价格矛盾。
2.完善城乡用水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及**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以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为目标,建立健全我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
(六)调整方案:
1.城镇供水价格分类
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居民用户行业范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民存量房屋建设并取得保证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住房用水、****社区设置的家政服务网点用水、部队营房用水等。
2.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加价标准:第一档水价执行规定的到户基本水价;第二档超过定额或计划用水量部分,按照不低于对应分类的基本水价0.5倍加收;第三档超定额或计划水量部分,按照不低于对应分类的基本水价1倍加收;第四档超定额或计划部分,按照不低于对应分类的基本水价1.5倍加收。
分档水量:按四档划分,第一档水量基数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行业用水定额下达的计划用水量,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第二档超定额或计划小于20%(含20%)水量部分;第三档超定额或计划20%至40%(含40%)水量部分;第四档定额或计划大于40%以上的部分。
计费周期: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可以按月、季度、半年或年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3.拟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月8吨/户(含)及以下,水价由1.90元/吨拟调整为2.30元/吨;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月8-12吨/户(含),水价由2.85元/吨拟调整为3.45元/吨,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月12吨/户以上,水价由5.70元/吨拟调整为6.90元/吨。
(2)非居民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价格第一档到户基本水价统一拟调整为6.50元/吨;第二档超定额或计划小于20%(含20%)水量部分价格为9.75元/吨;第三档超定额或计划20%至40%(含40%)水量部分价格为13.00元/吨;第四档定额或计划大于40%以上的部分价格为16.25元/吨。
(3)特种用水价格。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第一档到户基本水价由9.00元/吨拟调整为12.00元/吨;第二档超定额或计划小于20%(含20%)水量部分价格为18.00元/吨;第三档超定额或计划20%至40%(含40%)水量部分价格为24.00元/吨;第四档定额或计划大于40%以上的部分价格为30.00元/吨。
(4)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按照居民阶梯水价第一档和第二档的平均价格执行,由2.38元/吨拟调整为2.87元/吨。
(5)低收入居民用水价格。此次不作调整,拟按原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标准执行,即1.90元/吨。
就以下几点,征求公众对此供水价格调整意见,如有其他方面的建议也可提出。
1.您是否同意供水价格调整,如有意见请说明理由;
2.您认为供水价格调整后对当地社会经济及生活水平有何影响;
3.供水价格调整对您本人的生活、工作等有何影响;
4.您对供水价格调整不满拟采用何种诉求方式;
5.您对供水价格调整有何意见和建议。
您对供水价格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反馈给我们,您的意见和建议将对本次价格调整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此,我们对您的积极参与由衷表示感谢!社会稳定分析报告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公司
单位地址:**市**区北国经典芳园12-7号
联系人:汤继红
联系方式:
电话:131****6270邮箱:****@qq.com
传真:0470-****799
1.本次公示时间:2025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14日。
2.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联系电话等形式与社会稳定评估单位联系。
3.公众对本事项有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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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