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除上述可以重新办理使用的情况外、不得通过多次审批等方式**临时用地期限。
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凡符合临时用地特征用地行为,均纳入用地范围予以规范。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办公和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
(2)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3)抢险救灾等使用的土地;
(4)服务于乡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用地,如农民大舞台、农作物季节性晾晒场、粮食收购点、农产品临时交易场所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在承包地上开发建设,极易破坏土地耕作层,形成固化硬化的地面,造成耕地向建设用地不可逆的转化,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政策和规定予以规范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根据**县实际,本次**县临时用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三类。其中:土地补偿费根据临时用地使用年限确定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只补偿第一年,地上附着物一次性补偿。
本次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包含**县全域,涉及:1个镇(**镇)、16个乡(达那乡、卡孜乡、多角乡、秋木乡、艾玛乡、土布加乡、茶尔乡、索**、**乡、奴玛乡、热当乡、拉布普乡、普当乡、仁堆乡、芒热乡、甲措乡)。
本次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主要根据使用土地类型分别对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制定。土地类型确定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根据《******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函》和《******局关于转发的通知》,确**木林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表1 **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 补偿费用类型 | 补偿费标准 | |
| 土地补偿费 (元/亩/年) | 耕地 | 1600 |
| 园地 | 1600 | |
| 林地 | 960 | |
| 牧草地 | 880 | |
| 其他农用地 | 800 | |
| 未利用地 | 175 | |
| 建设用地 | 480 | |
| 青苗补偿费(元/亩) | 1600 |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市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 | |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凡符合临时用地特征用地行为,均纳入用地范围予以规范。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办公和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
(2)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3)抢险救灾等使用的土地;
(4)服务于乡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用地,如农民大舞台、农作物季节性晾晒场、粮食收购点、农产品临时交易场所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在承包地上开发建设,极易破坏土地耕作层,形成固化硬化的地面,造成耕地向建设用地不可逆的转化,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政策和规定予以规范和管理。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8 月修正);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修正);
(3)《****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 号);
(4)《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5)《****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6)《****政府关于各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藏自然资复〔2023〕17号);
(7)《******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函》;
(8)《******局关于转发的通知》;
(9)《****政府关于公布**市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10)《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11)《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
(12)《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13)《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14)**市**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5)**市**县统计年鉴(2020—2024年)。
本次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主要根据使用土地类型分别对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制定测算。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应用需充分考虑当地政策、土地类型等因素,确保补偿合理合法,保障各方权益。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不同,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因根据土地类型、用途、经济水平等因素制定,确定补偿项目和金额,同时确保补偿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在临时用地前,土地权利人和用地者需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注明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占用期限、土地恢复要求等关键内容。对于补偿款的支付,可根据用地期限和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并明确支付时间节点。
若临时用地对土地造成较大破坏,如严重压实、污染等,或因占地造成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经营中断等其他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补偿,包括地力恢复费用或其他合理损失补偿,保障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临时用地期满后,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用地单位恢复土地原状。检查土地是否平整、土壤肥力是否恢复、青苗是否重新种植等,若未恢复可要求其承担修复费用或通过法律途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