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福磊石业碎石加工项目审批决定公开
| 项目名称 | **县福磊石业碎石加工项目 |
| 文号 | 安环评〔2025〕10号 |
| 审批时间 | 2025年10月31日 |
| 审批文本 | **** 安环评〔2025〕10号 关于**县福磊石业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安****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县福磊石业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县福磊石业碎石加工项目位于**县华王乡东桥村,本项目属扩改建项目,项目投资为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万元),占地面积为1500m2 。安****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用花岗岩石开采、加工及销售,**县福磊石材年加工6000立方米石材项目,于2013年4****保护局的批复,2018年5****保护局的验收,《年加工2万立方米饰面花岗岩石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11****保护局的批复(安环评〔2019〕18号),2020年1月完成了自主验收。因加工后的花岗岩废边角料面积过大,无法用于周边居民道路建设,为了让花岗岩废料得到更好的综合利用,公司拟决定原有规划厂区内建设一条碎石生产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碎石生产线、原料堆场、产品堆场、环保工程等。该项目不涉及矿山开采,生产规模为年产碎石1万吨、石粉2000吨。根据******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环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公司按照环评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施工期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因施工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声环境造成影响,确保废水、废气、施工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需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破碎、筛分等产尘工序需密闭作业,产生的废气经喷淋+洒水降尘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在原料堆场、成品堆场需采取喷淋、苫盖等抑尘措施;厂内运输道路需硬化处理,定期对路面进行洒水清扫,对车辆进行冲洗、限制车速、苫盖等措施防止运输扬尘产生,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加强营运期固体废物管理。粉尘、泥饼等一般固废需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建立管理台账。 本项目不单独分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并实际产生污染前,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营。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明确的“以新带老”措施。 六、其他环保要求按原有(安环评[2019]18号)文件要求执行。 七、该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市**生态****执法大队具体负责。 **** 2025年10月31日 |
| 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 可在批复后60****政府(0735-****732****政府(0735-****000)提起行政复议。 2、可在批复后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