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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821MA8NJ6H000 | 建设单位法人:高潮 |
| 李双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经济开发区锦城大道南侧 |
| 年产20000吨机械自动化零部件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9-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84-C3484-机械零部件加工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9.182500 纬度: 31.203056 | ****机关:******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21 |
| 郎环函〔2024〕5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821MA8NJ6H000001Q |
| 2024-12-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6000 |
| 7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821MA8NJ6H00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697331G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697331G | 竣工时间:2024-12-01 |
| 2025-01-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5-01 |
| 2025-09-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1-0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NewsInfo_2471.html |
| 项目占地面积约 60 亩,总建筑面积约 35446 m2(其中主厂房共 31632 m2),****开发区原鼎甲科技(已搬离厂区)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建设办公楼、生产线、供电、厂区内给排水、围墙绿化等配套设施。建成后可形成年产 20000 吨机械自动化零部件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开发区原鼎甲科技(已搬离厂区)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厂房及附属建筑,购置高频淬火机、锯床、校直机、普通车床、数控车床、行车、磨床、剥皮机、数控切割机、抛光机、空压机、打包机等设备,现阶段建设完成后可年产 10000 吨机械自动化零部件。 |
| 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生产车间校直机 4 台,高频淬火机 2 台;2#生产车间校直机 0 台;3#生产车间校直机 2 台。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暂时未上的设备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其中校直机增加 1 台,高频淬火机增加 3 台,数量变化不影响项目产能。 |
| 本项目校直机增加 1 台,高频淬火机增加 3 台,且上述生产设施运行不产生废水,校直机不产生废气,高频淬火机废气产生量极少,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结合验收监测结果无组织废气和厂界噪声均达标排放,此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生产车间校直机 4 台,高频淬火机 2 台;2#生产车间校直机 0 台; 3#生产车间校直机 2 台。 | 实际建设情况:1#生产车间校直机 4 台,高频淬火机 2 台;2#生产车间校直机 0 台; 3#生产车间校直机 2 台。 |
| 项目增加的校直机不产生废气、高频淬火机废气产生量极少,不新增污染物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按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保洁废水、生活污水经****经济开发区****处理厂。废气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得使用高 VOCs 含量的物料,生产废气排放应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2 要求。VOCs 厂内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按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分类收集、贮存,分质处置的原则,认真落实固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度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按要求做好分区防渗,规范设置排放口和固废(含危废)暂存场所。按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减振、消声、隔声降噪等措 施,减少噪声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及周边声环境功能区达标。 | 实际建设情况:抛光机使用切削液进行冷却、润滑,该过程产生的油雾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1#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部分抛光机设置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工艺为水喷淋,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未新增废水排放,废气经处理装置处理后无组织形式排放,属于污染防治设施优化提升措施。 |
| 生产过程中1#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部分抛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较环评调整为增加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工艺为水喷淋,且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属于污染防治设施优化提升措施。上述抛光工序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要求加强运输、贮存、生产等环节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污染事件发生。你公司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预警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物资。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防控工作纳入项目“三同时”管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 实际建设情况: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司已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预警体系,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物资;已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已申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821MA8NJ6H000001Q。 |
| 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376 | 0.376 | 0 | 0 | 0.376 | 0.376 | |
| 0 | 0.0043 | 0.0043 | 0 | 0 | 0.004 | 0.004 | |
| 0 | 0.0004 | 0.0004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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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隔油池+化粪池 | ****开发区****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 隔油池+化粪池 | 生活污水外排 pH 值两日范围分别为 7.8-8.0、7.3-7.8;CODCr两日浓度均值分别为 151 mg/L、128 mg/L;BOD5 两日浓度均值分别 50.0 mg/L、36.3 mg/L;SS 两日浓度均 值分别为 96 mg/L、50 mg/L;NH3-N 两日浓度均值分别为 19.2 mg/L、23.2 mg/L;总磷 两日浓度均值分别为 3.50 mg/L、3.53 mg/L;石油类两日浓度均值分别为 1.47 mg/L、1.64 mg/L;动植物油类两日浓度均值分别为 1.28 mg/L、0.83 mg/L,均达标排放 |
| 1 | 水喷淋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抛光废气、剥皮废气、断料废气、磨加工废气、热处理废气、车 加工废气和涂防锈油废气。剥皮废气、断料废气、磨加工废气、热处理废气、车加工废 气和涂防锈油废气只产生油雾,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 加强车间通风减少影响;抛光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1#生产车间、 3#生产车间部分抛光机设置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工艺为水喷淋,废气经处理装置处理 后无组织形式排放。 | 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 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附录 A 中表 A.1 规 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
| 1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磨床、普通车床、数控车床、配套风机等,风机位于车间 外,其他设备均位于车间内,车间内隔声措施为厂房隔声、设基础减震等。 | 厂界共布设 4 个点位监测点位,各监测点位昼夜噪声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表 1 的 3 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
| 1 | 在 1#生产车间东部设置 1 处一般固废暂存场所(10m2),用于 一般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暂存,外售综合利用;厂区东北侧设置危废暂存间(50m2)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废切 削液桶、废防锈油及防锈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及 机油桶、废抛光轮等分类贮存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含油金属屑、废磨屑、废抛光屑分类贮存危废暂存间,静置无 滴漏后****公司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 置。 | 一般固废由各车间暂存,危废暂存间面积减少,为10m2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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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