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港口区高标准农田新增建设项目(企沙镇山新村一组至五组片区)质疑函中标结果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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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槐安东121****广场写字楼A座
联系人:艾伊迪
联系电话:137*****771
我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收到质疑人以书面形式递交的关于2024年**区高标准农田新增建设项目(企沙镇山新村一组至五组片区)质疑函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对于质疑人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我公司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质疑答复:
本项目于2025年10月10****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交易平台(** .**)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获取文件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16 日,每天08:00至12:00,15:00至18: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质疑人并未在此期间获取采购文件并参加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故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人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我单位请求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评标。对******公司的中标公示情况不予认可,并进行相关处罚。
答复: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接受。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附件:《质疑函》
******公司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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