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黎塘镇**医养结合院****服务局批复(项目代码:****),部分用地范围于2009年1月已****人民政府以《****人民政府关于**县2008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9〕23号)批准,现将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委员会。
二、土地征收目的
作为**县黎塘镇**医养结合院项目的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土地现状调查以2024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基础。
单位:公顷
| 被征地单位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合计 | |||
| 旱地 | 坑塘水面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城镇住宅 用地 | 交通服务 场站用地 | ||
| ****委员会 | 1.2285 | 0.0020 | 0.0180 | 0.0336 | 0.0597 | 1.3418 |
| 合计 | 1.2285 | 0.0020 | 0.0180 | 0.0336 | 0.0597 | 1.3418 |
四、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
按照《****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区片 | 征地面积 | 一般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 |
| ****委员会 | 第一区片 | 1.3418 | 66 | 26.4 | 39.6 | 84.1513 |
(注:建设用地按照一般农用地标准的40%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宾政规〔2023〕4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宾政规〔2023〕4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五、征地安置费
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三者之一给予安置。
六、社会保障
根据《**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征地补偿以征地机构调查认**果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我县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政府(地址:**县黎塘镇仁爱路18号,联系电话:0771-****681)
特此公告。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