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文号:辽探协示字〔2025〕5号)
根据《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有关规定,现将辽****铁矿****铁矿普查探矿权协议出让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陵大街29号
二、受让人
名称:****
场所:**省**市**县大庙镇宁杖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835897W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辽****铁矿****铁矿普查
勘查矿种:铁矿
地理位置:**省**市**县
面积:0.1348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拐点,X,Y
1,119.****278,41.****164
2,119.****248,41.****234
3,119.****212,41.****267
4,119.****234,41.****855
5,119.****708,41.****873
6,119.****747,41.****668
7,119.****164,41.****642
8,119.****179,41.****619
9,119.****110,41.****607
10,119.****335,41.****175
四、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矿产**的,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
理由:符合《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第二条第二款“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规定。出让收益按照《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执行。
五、公示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方式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03日至2025年11月14日
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反馈****(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单位地址:**市**区北陵大街29号
联系电话:024-****9095。
六、其它内容
协议出让探矿权范围为(一)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属同一矿体,已提交**量,且不宜单独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周边**;(二)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呈非连续分布且距离控制在300米左右,已提交**量,且不宜单独设置探矿权的零星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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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