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开发区(郭墅镇),本次调查地块的四至范围为:北至阜******公司、阜****公司及******公司厂界,**鼎蓝路,南至盐****公司、**恰****公司及******公司厂界,北至盐****公司厂界,地块调查总面积62606 m2。根据《阜**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本地块规划为工业用地。
地块为历史化工企业用地,于2019年纳入《阜**土壤重点企业名单(第二批)》。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3号(试行)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3月31日)第五十四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0年4月,绿政生态****公司受****委托,开展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共布设9个土壤采样点和5个地下水采样点,共送检25个土壤样品和5个地下水样品,土壤样品检测项目检出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均符合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为摸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阜****公司****公司,再次开展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及分析结果
结合资料调研(调查地块内历史企业的相关环保材料)、人员访谈,本地块历史变迁过程:
①2007年以前,地块为农田;
②2007年,地块内48亩为****公司(曾用名)所有,生产间苯三酚;
③2011年,地块全部为****公司所有,企业更名为****,2012年新增投产2,6-二羟基甲苯项目;
④2014年,地块内****新增投产2,2-二甲氧基丙烷项目;
⑤2019年,地块内****停产,2020年企业内遗留原料等委外处理处置,地块处于闲置状态,无其他开发利用;
⑥2021年,地块内****内生产设备拆除,2021年至今,地块处于闲置状态,无其他开发利用。
根据对地块历史资料的分析,结合人员访谈工作,地块历史上存在工业生产,地块土壤存在潜在污染源,需开展第二阶段的调查,进一步采样检测分析。
2、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及分析结果
第二阶段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42个、地下水监测井6口,另布设土壤对照点4个和地下水对照点1个;共送检土壤样品172个、地下水样品7个(不包括现场平行样)。本次调查土壤检测指标为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基本项目和特征污染物pH、1,2,4-三甲基苯、乙酸乙酯、丙酮、甲醇、石油烃(C10-C40);表层样加测钨、钼、苯甲醛、环氧氯丙烷、顺丁烯二酸酐、丙烯酸、甲基丙烯酸、苯酚、环氧氯丙烷、环己酮、氯化苄、氰化物、丁醇、烯丙醇、邻硝基甲苯、氯乙酸。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常规指标(22项)、《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基本项目和特征污染物pH、1,2,4-三甲基苯、乙酸乙酯、丙酮、甲醇、石油烃(C10-C40)、钨、钼、苯甲醛、环氧氯丙烷、顺丁烯二酸酐、丙烯酸、甲基丙烯酸、苯酚、环己酮、氯化苄、丁醇、烯丙醇、邻硝基甲苯、氯乙酸。根据检测结果,土壤样品中各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除常规因子总硬度、氯化物、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性总固体、锰、钠外,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或**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可用于后续地块第二类用地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