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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504MA33E45Q7H | 建设单位法人:李乙平 |
| 林振益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河市镇霞溪工业区(****公司1#厂房、2#厂房**厂) |
| 金属制品加工项目(第一阶段验收)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河市镇霞溪工业区(****公司1#厂房、2#厂房**厂) |
| 经度:118.61504 纬度: 25.0294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5-28 |
| 泉洛环评[2020]表6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04MA33E45Q7H001P |
| 2025-04-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0 |
| 26 | 运营单位名称:**** |
| ****0504MA33E45Q7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504MA33E45Q7H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 ****0504MA3462M393 | 竣工时间:2025-04-10 |
| 2025-07-13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8-11 |
| 2025-09-1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1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76231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加工金属制品4万件;电泳工序设计1条自动电泳线(含纯水洗槽2个,纯水喷淋1道),1条手动电泳线(含纯水洗槽2个,烤箱1个)。 | 实际建设情况:年加工金属制品4万件;电泳工序中自动电泳线未设置,手动电泳线(配套设置纯水洗槽2个,烤箱2个)。 |
| 电泳工序所配套的纯水洗槽容积及固化烘干设施均未超过环评,不影响项目产品产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除油-水洗-酸洗-水洗(二次)-表调-水洗-磷化-前纯水洗-前纯水喷淋后:一部分半成品进行脱水(天然气供热)-喷粉-固化(天然气供热)-下件-成品,一部分半成品进入电泳涂装手动生产线(电泳涂装-纯水洗-纯水洗-烘干(天然气供热)-下件-成品),一部分半成品进入电泳涂装自动生产线(电泳涂装-纯水洗-纯水洗-纯水喷淋-烘干(天然气供热)-下件-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除油-水洗-酸洗-水洗(二次)-表调-水洗-磷化-前纯水洗-前纯水喷淋后:一部分半成品进行脱水(天然气供热)-喷粉-固化(天然气供热)-下件-成品,另一部分半成品进入电泳涂装手动生产线(电泳涂装-纯水洗-纯水洗-烘干(天然气供热)-下件-成品) |
| 本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自动电泳生产线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酸洗废气:集气罩+酸雾喷淋塔+不低于15m排气筒(P1)。2.喷塑粉尘:过滤式收集装置+布袋除尘器。3.喷粉固化废气、电泳及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集气罩+UV光解活性炭一体化设施+不低于15m排气筒(P2)。 | 实际建设情况:1.酸洗废气:集气罩+碱液吸收塔+15m排气筒(DA001)。2.喷塑粉尘:集气装置+滤芯除尘(喷箱自带)+脉冲袋式除尘装置(TA006)+15m排气筒(DA003)。3.电泳、电泳固化、喷粉固化废气及燃气尾气分别经各集气装置、集气管道收集,分别进入4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TA003、TA004、TA005)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
| 1..酸洗废气的治理设施核心功能均是利用碱液中和酸性污染物,本质上为同一类设备的不同表述。2.脉冲袋式除尘器是布袋除尘器的“高效版”,通过脉冲喷吹清灰技术解决了传统布袋除尘器清灰不彻底、阻力高、无法连续运行的痛点,属于处理设施的加强。另外,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有利于减小粉尘对近地面周围环境的影响。3.各废气单独设置末端治理装置,分别同时再增加一级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提高处理效率;未设置UV光解,减少危废种类。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电泳工序设置于生产车间北侧,前处理、手动电泳烘箱设置于生产车间东侧,粉末喷涂设置于生产车间西南侧,污水处理设施设置于前处理北侧。 | 实际建设情况:前处理设置于生产车间西北侧,电泳工序设置于生产车间西南侧,粉末喷涂设置于生产车间东侧,污水处理设施设置于生产车间西南侧。 |
| 1.根据部长信箱中关于重大变动清单中选址附近问题的回复“在原厂址附近调整”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有重叠部分的情形项目。 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调整至生产车间西南侧,项目厂区仍位于出租方厂址红线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调整后远离敏感目标,可减小对敏感目标的影响。其余总平面布局的调整均在项目红线范围内,项目平面布局调整属于在原厂址附近调整。 2.环评及批复无环境防护距离要求,调整后,项目厂界500m范围未新增敏感点。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005 | 0 | 0 | 0 | 0.1 | 0.1 | |
| 0 | 0.0079 | 0 | 0 | 0 | 0.008 | 0.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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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2.生产废水:10t/d污水处理设施调节+隔油+中和混凝+絮凝+沉淀(污泥池压滤)+混凝+絮凝+斜板沉淀(污泥池压滤)+** | 酸洗废水、电泳后清洗废水、喷淋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达标后通过市政****处理厂处理。 | 1.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2.生产废水:10t/d污水处理设施调节+隔油+中和混凝+絮凝+沉淀(污泥池压滤)+混凝+絮凝+斜板沉淀(污泥池压滤)+** | 从监测结果可知:在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生产废水排放口和生活污水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限值要求。 |
| 1 | 1.酸洗废气:集气罩+酸雾喷淋塔+不低于15m排气筒(P1);2.喷塑粉尘:过滤式收集装置+布袋除尘器;3.喷粉固化废气、电泳及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集气罩+UV光解活性炭一体化设施+不低于15m排气筒(P2) | 喷粉粉尘、酸洗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喷粉固化、电泳及烘干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部分未收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和表4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要求。 | 1.酸洗废气:集气罩+碱液吸收塔+15m排气筒(DA001);2.喷塑粉尘:集气装置+滤芯除尘(喷箱自带)+脉冲袋式除尘装置(TA006)+15m排气筒(DA003);3.电泳废气:集气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电泳固化废气:集气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电泳固化废气:集气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4)、喷粉固化:集气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汇总至同一根排气筒排放(15m排气筒DA002) | A、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验收监测结果 ①酸洗废气 在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下,排气筒(DA001)所排放的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达标排放。 ②电泳、电泳固化、喷粉固化废气及燃气尾气 在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下,排气筒(DA002)所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达标排放。 ③喷粉废气 在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下,排气筒(DA003)所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废气可达标排放。 B、无组织废气排放验收监测结果 在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下,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中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中限值要求,同时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要求,所监测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
| 1 | 减震、降噪、消声 |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 减震、降噪、消声 | 经现场监测,本项目厂界昼间噪声等效声级排放值在56dB(A)~59dB(A)范围内,所监测的厂界4个点位的厂界噪声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1 | 一般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危险废物按规定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 | 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妥善处置,收集粉尘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处置;磷化槽渣、除油槽渣、废酸液、废磷化液、废水处理设施污泥、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废原料空桶厂家回收利用;在厂区内设置垃圾筒分类、集中收集生活垃圾,定时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无任意堆放或焚烧。 |
| 出租方化粪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出租方化粪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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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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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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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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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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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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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