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关于要求**尾矿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因项目生产工艺、能效水平发生变化,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 号)等有关规定,撤回原审查意见武发改审字〔2023〕78号,经审核,我局重新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尾矿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
2110-350824-04-05-352042)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生物质燃料、柴油,其中电力1261.19万千瓦●时/年、生物质燃料7254吨/年,柴油30.38吨/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4703.33吨标煤(当量值)。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6年2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县“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请严格控制各种能源消耗,确保我县节能指标不突破。
四、请你公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年综合能耗超过20万吨的为5%)及以上,你公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公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县节能主管部门和我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改革局
2025年10月31日
抄送:县节能办、****技术局、自然**局、****建设局、****环境局。
****改革局 2025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