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灵山县陆屋镇灵骢养殖场年产4000头猪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西-钦州-灵山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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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4349/2025-214294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审批局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31日
标 题:****关于****养殖场年产4000头猪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审准资**〔2025〕27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3日
****关于****养殖场年产4000头猪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5-11-03 15:21

****养殖场: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35号)的规定,同****机关提出的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养殖场年产4000头猪项目(项目代码:****)使用**县陆屋镇广江村5林班238.1、238.2、257.1、265.1、265.2、268.1、271.1、289.1小班范围内的用材林林地面积0.6452公顷(均为Ⅳ级保护林地和集体林地)。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须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要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六、自觉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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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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