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县县城宁宇锋私人住宅防洪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浦水利复函〔2025〕7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31日 |
宁宇锋:
报来《**县县城宁宇锋私人住宅防洪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宁宇锋私人住宅位于**县县**滨路147号(经度:109.554597°,纬度22.276113°),拆旧起新,**一栋五层住宅。设计总建筑面积:566.81m2,共五层,底层占地面积为:117.66m2,建筑高度17.2m。
项目位于马江右岸,占用河道管理范围58.11m2,项目设计地面高程为72.60m(1985国家高程基准),相应马江断面20年一遇洪水位为71.37m,采用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二、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
宁宇锋私人住宅界址点坐标详见下表:
| 点号 | X | Y | 边长 | |
| J1 | ****199.262 | 660232.481 | ||
| 8.23 | ||||
| J2 | ****198.679 | 660240.685 | ||
| 14.32 | ||||
| J3 | ****184.399 | 660239.622 | ||
| 8.23 | ||||
| J4 | ****185.026 | 660231.414 | ||
| 14.28 | ||||
| J1 | ****199.262 | 660232.481 | ||
三、防洪综合评价
(一)基本同意《报告表》对项目不影响**县**防洪排涝规划的实施的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报告表》对项目符合防洪规划标准的评价结论。
(三)基本同意《报告表》中项目 对马江行洪没有影响的评价结论。
(四)基本同意《报告表》中项目对马江的流速、流态没有影响的评价结论。
(五)基本同意《报告表》中项目对防洪堤稳定基本没有影响的评价结论。
(六)基本同意项目对现有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利与设施基本没有影响的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项目对第三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较小的评价结论。
三、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
基本同意《报告表》提出的工程防治与减轻影响措施。
四、监督管理及注意事项
(一)项目施工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项目业主(所有人)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批复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如需延续,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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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