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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嘉顺与你单位劳资纠纷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樟劳人仲案字〔2025〕第1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21.1元整,该款项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