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水利批字﹝2025﹞15****水利局关于**(湘桂界)至**(粤桂界)并行线**至**公路石登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2025-09-15 15:55:00
******公司:
你单位关于《**(湘桂界)至**(粤桂界)并行线**至**公路石登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审批来函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对该项目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报告内容已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原则同意**(湘桂界)至**(粤桂界)并行线**至**公路石登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拟建的**(湘桂界)至**(粤桂界)并行线**至**公路属于规划**的“纵2”线**(湘桂界)至**(粤桂界)的并行线,是拟建**至**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平昭高速”)与在建**至**高速公路(以下简称“荔玉高速”)之间的高速公路联络线,全长约31.742km,**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为100km/h,路基宽26m。
二、项目建设内容
拟建石登河大桥位于**市新坪镇土角屯南面阶地上,桥梁跨越石凳河,距离下游新坪河汇入口约892m。石登河大桥全长218m,桥面净宽23m,起点桩号K30+507,终点号K30+725,全桥共2联:3x30+4x30;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后张)T梁,先简支后连续;下部结构桥台采用肋板台,桥墩采用柱式墩,台采用桩基础。
公路等级:高速公路;桥涵设计汽车荷载:公路—I级;路基宽度:26m;设计洪水频率:大桥1/100;施工期洪水标准为全年5年一遇;抗震设防: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地震基本烈度为VII度,抗震措施设防烈度为8度;通航标准:无通航要求。
三、防洪综合评价
(一)基本同意项目建设与防洪工程规划、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航运规划、岸线利用规划等规划是协调的。
(二)基本同意桥梁阻水、壅水情况如下:桥梁建成后,发生5年、10年、100年一遇的洪水时,桥梁的阻水比在3.90%~4.11%之间,桥梁壅水高度分别为0.008m、0.009m、0.013m,最大壅水影响范围为桥址上游100m;施工期的阻水比为10.05%,壅水高度达0.067m,最大壅水影响范围为桥址上游150m。
(三)基本同意工程建设后桥址所处河道主流流向在桥墩附近流态发生一定的改变,桥址上下游区域流态改变不大,流速影响范围有限、河槽一般冲刷深度不大、桥墩局部冲刷深度对钻孔灌注桩基础影响不大;桥梁建设后两岸岸坡均采取了防护措施(C20埋石挡墙),河道河势将会稳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桥梁的修建对所在河道附近的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设施影响较小或没有影响评价结论。
(五)基本同意建设项目对防汛抢险影响较小的评价结论。
(六)基本同意施工期填堵河道影响较大,应尽快疏**道,恢复河道行洪。
(七)基本同意石登河大桥为高速公路大桥,设计标准为10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公**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的规定,桥梁建设后桥梁底最低标高及净空均满足桥梁设计对应的管理要求施工期采用的施工洪水标准满足防洪管理要求。
(八)基本同意工程的水位及流速变化0.05m/s ****电站工程、水库工程、拦河坝工程、码头、渡口、排水口,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造成的影响较小。
四、工程影响及其他措施
(一)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措施主要为在桥址投影及上下游50m的河段范围内修建C20埋石砼护岸,护岸总长度为284m。
(二)建议项目下构严格尽量在枯水期施工,并编制防汛预案、应急****指挥部门与水利部门备案。
(三)建议严格按照水土保持专项报告要求布置弃渣场,不得岸坡上弃渣避免弃渣进入河道。
(四)建议岸坡上桥墩施工不采用大型机械施工,保证岸坡稳定。
(五)对于已经造成淤堵的河道,应尽快疏通,增加涵管数量及直径,恢复河道过流能力,减少施工期影响。
(六)禁止随意弃渣、弃土、排放污水污物。施工期废污水排放严格遵循本工程环评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请安排好施工时间,尽量避开汛期洪水期,施工完成后,应尽快拆除施工围堰,恢复河道正常行洪;围堰拆除应制定施工方案,由专业人员施工,施工过程中采取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密切注意雨情、水情,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停止施工,及时撤离,围堰应该拆除干净,避免遗留,堵塞河道。
(七)桥梁上下游的护岸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
(八)工程建设期间应接受我单位的监督检查,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我局备案。
(九)涉及第三者水事权益问题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水利局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 **** 2025年9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