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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现将医疗机构有关变更内容公示如下,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 医疗机构名称 | 地 址 | 核准后增加诊疗科目 |
| **新****公司无****门诊部 | **县**十五路以南、******#-78-328-335 | 检验科 |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11月3日-2025年11月7日)。公告期内若有异议,****审批局三楼卫健窗口联系。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具实名,书面材料截止2025年11月7日前(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
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0543-****042
邮寄地址:****审批局三楼卫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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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