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0月31日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 批文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批复情况 |
| 南政务(生态)横环审〔2025〕18号 | 横州****处理中心项目 | **** | 批复见附件 |
联系电话:0771-****070
联系地址: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374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服务局关于横州****处理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政务(生态)横环审〔20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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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的《横州****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原横****处理中心项目于2020年6月取得了《关于横****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南审横环建〔2020〕20号)。由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主要是淘汰1台2.0t/h生物质锅炉,重**装1台2.5t/h生物质锅炉,调整变动后污染物排放量符合重大变动的界定,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调整后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横州****处理中心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重新报批);
建设地点:**市横州市六景镇****农场
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一座日处理15t****中心,占地面积为19880.01平方米(约30亩),年处理4500t病死猪;主要建设无害化处理车间1303.64㎡、成品车间1484.9㎡、应急冷库125㎡、化学品用房50㎡、锅炉房85.49㎡,车间设备基础、污水处理工程、总平给排水、消防水管安装、室外总平供电等工程。锅炉房配套1台蒸吨能力为2.5t/h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蒸汽锅炉。(详细建设内容及规模详见报告表)。
项目总投资为1471.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33.3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9.06%。
二、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管理措施、防洪排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锅炉废气有组织排放的烟气黑度、SO2、NOx和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 中的排放限值,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30m。
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
(二)废水排放标准
施工期无废水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处理站处理,再用于****农场甘蔗地消纳实现**化利用,废水不外排。
(三)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标准限值。
运营期项目厂界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四、根据《报告表》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非甲烷总烃0.0915t/a,氮氧化物0.3491t/a。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施工期和运营期需要做好环保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项目须按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原环评批复文件《关于横****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南审横环建〔2020〕20号)废止。
****服务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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