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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 |
| 2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监管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 3 | 河道采砂的监管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 4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中华人民**国水法》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