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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7:01****在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对部分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进行扣留,并于2025年11月3日发布,敦促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三个月内到****接受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报废!
此公告即日起生效,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相互转告,现将扣留机动车车辆号牌或无号牌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车辆特征进行公告,相关信息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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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日
一审:张孝龙
二审:谭朝应
三审:汪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