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澳****公司等3户
所在地:**省**地区**市
债权总额:人民币31,644.00万元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澳****公司等3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合计31,644.00万元 ,其中本金17,766.98万元,利息13,877.02万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9月20日,嗣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债务企业主要分布在**地区**市,3户债权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总额 |
其中:本金 |
贷款方式 |
担保人 |
诉讼执行情况 |
| 1 |
**澳****公司 |
13,214.27 |
7,453.61 |
抵押+保证 |
抵押人:**澳****公司 保证人:**省邹****公司,高峰、张玉华; |
全额诉讼判决确权,并已强制执行。 |
| 2 |
**澳****公司 |
8,464.71 |
4,487.89 |
抵押+保证 |
抵押人:**澳****公司 保证人:**县顺达****公司、高峰、张玉华; |
全额诉讼判决确权,并已强制执行。 |
| 3 |
****公司 |
9,965.03 |
5,825.47 |
抵押+保证 |
抵押人:****公司 保证人:**艾丝****公司、高峰、张玉华; |
全额诉讼判决确权,并已强制执行。 |
| 合计 |
31,644.00 |
17,766.98 |
注:****法院或有权部门认定为准。
分户债权情况
第一户 **澳****公司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的**澳****公司债权,截止基准日2025年9月20日,债权总额13,214.27万元,其中:本金7,453.61万元、利息5,760.66万元。为抵押+保证类债权。由**澳****公司以其名下二十锟精密不锈钢材料冷轧机组机器设备设定最高额5485万元抵押担保;由**省邹****公司,高峰、张玉华连带保证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澳****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392718,注册地址**县**办韩家村,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人代表张风臣。公司经营范围为新型金属结构材料的销售研发,生产制造轧钢设备及配件,销售不锈钢制品等。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46988L,注册地****办事处刘家村,注册资本8000万元,法人代表张学文。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卫生筷、牙签、刨花板、胶合板、密度板、细木工板、家俱、橱具及其他木制品等。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自然人保证人:
高峰,男,****人,为借款人实际控制人。
张玉华,女,****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澳****公司以其名下二十锟精密不锈钢材料冷轧机组机器设备设定最高额抵押5485万元。2014年3月27****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号:****号;抵押权效****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对抵押财产(二十锟精密不锈钢钢材料冷轧机组)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在5485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权;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封了上述抵押财产,现行续封至2027年3月20日,抵押物目前处于在用状态。
五、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全额诉讼并已申请执行。 2017年9月26日,****法院作出(2017)鲁1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500万元,利息****471.52元(截至2017年3月20日),以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利率9.918%计算;以借款本金3500元为基数,按利率7.275%计算;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利率为6.525%计算); (2)被告******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张玉华、高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本金5000万元,利息****359.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抵押财产(二十锟精密不锈钢钢材料冷轧机组)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5485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447167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执行情况:2018年11月22****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16执118号,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澳****公司本案中抵押的登记编号为****号项下动产,现行续封至2027年3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邹私企-028、019075-019078,邹国用(2006)字第****159号、邹国用(2010)字第010611号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公司****管理局登记的抵押登记编号为邹工商抵登字(2015)第0383号、邹工商抵登字(2015)第0012号项下动产。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第二户 **澳****公司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的**澳****公司债权,截止基准日2025年9月20日,债权总额8,464.70万元,其中:本金4,487.89万元、利息3,976.80万元。为抵押+保证担保债权,由**澳****公司以其名下高频纤焊机等不锈钢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由**县顺达****公司,高峰、张玉华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澳****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97806,注****办事处韩家村,注册资本4300万元,法人代表张风臣。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炊具、炊具配件;销售不锈钢制品、不锈钢材料。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县顺达****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3499H,注册地址**县**镇驻地,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人代表刘红超。公司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加工销售纸箱、纸盒、胶帽、胶带等。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自然人保证人:
高峰,男,****人,为借款人实际控制人。
张玉华,女,****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澳****公司以其名下高频纤焊机、拉伸机、车床、冲床等不锈钢生产设备44台(套)最高额抵押2138万元,2014年5月13****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号: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215号);抵押权效****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对抵押财产在最高限额213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封了上述抵押财产,续封至2027年6月4日。
五、诉讼执行情况
全额诉讼并已申请执行。2017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2017)鲁1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4,878,998.34元,利息及罚息4,917,246.4元及以44,878,998.34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2)对**澳****公司的抵押物(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215号)在最高限额213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县顺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高峰、张玉华对借款本金24,879,000元、利息1,356,067.33元及以24,87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0781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执行情况:2018年4月9****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16执46号。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澳****公司所有的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215号项下抵押财产,续封至2027年6月4日;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第三户 ****公司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截止基准日2025年9月20日,债权总额9,965.03万元,其中:本金5,825.47万元、利息4,139.56万元。为抵押+保证担保类债权,由****公司以其名下抛丸清理机、液压拉伸机、自动抛光机、车床等机器设备设定最高额抵押1400万元;由**艾丝****公司、张玉华、高峰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989U,注册地****办事处韩家村,注册资本4238万元,法人代表樊传青。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不锈钢制品、销售不锈钢卷、板、不锈钢材料等。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艾丝****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60449W,注册地****办事处韩家村,注册资本13800万元,法人代表刘学良。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卫生巾、湿巾、尿布(垫)、纸尿裤等。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自然人保证人:
高峰,男,****人,为借款人实际控制人。
张玉华,女,****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公司名下抛丸清理机、液压拉伸机、自动抛光机、车床等机器设备设定最高额抵押1400万元,2014年1月3****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号: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003号);抵押权效****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对抵押财产在最高限额1400万元范围内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封了上述抵押财产,续封至2027年6月4日。
五、诉讼执行情况
全额诉讼并已申请执行。 2017年11月22日,****法院作出(2017)鲁1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748.68元,截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458.77元,以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7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5%计算利息和以****4748.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 (2)被告**艾丝****公司、高峰、张玉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公司抵押的设备,登记号为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财产在最高限额1400万元内,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54851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执行情况:2018年4月9日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16执109号。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公司本案中抵押的登记编号为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003号项下动产;目前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处置的债权已诉讼确权并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业经司法确权并已查封,部分抵押物维护良好处于在用状态。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单户、组包、整包以债务减免、协议转让、拍卖、交易所挂牌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2)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3)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4)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5)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6)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7)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1月4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意向:****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产权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本公告内容不构成要约缴请,****公司。企业资产情况仅供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陈经理、张经理
联系电话: 0531-****9808/****9610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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