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投核字〔2025〕33号
******公司:
《******公司关于变更**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内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35号)、《****人民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与总投资调整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于2023年6月9日经《****关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梧审批投核字〔2023〕12号)核准立项。此后,我局先后于2025年6月6日、2025年7月9日分别以梧审批投核字〔2025〕8号、15号文批复同意项目延期开工及变更建设单位。现你司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调整了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且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发生较大变动。
二、经审查,原则同意变更后的报告。
(一)项目调整后,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如下:
****电厂:建设一座日处理500****发电厂,采用1×500吨/日的焚烧线,年运行时间不少于333天,配套12MW汽轮机+15MW电机组。配套**处理300吨/日的渗沥液处理车间。项目内预留餐厨垃圾、污泥处理项目空间。
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综合治理:****填埋场内陈腐垃圾复挖及筛分**化,二期填埋场内陈腐垃圾复挖及焚烧厂协同处置,****填埋场库区内配套建设满足焚烧厂6年飞灰填埋需求的飞灰库区。
(二)本次变更后,项目估算总投资调整为人民币40570.2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公司从自有资金出资解决;其余资****银行贷款解决。
(三)本次变更后,项目的勘察设计、安装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主要设备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其他内容仍按照《****关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梧审批投核字〔2023〕12号)、《****关于同意**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延期开工建设的批复》(梧审批投核字〔2025〕8号)和《****关于同意**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变更项目建设单位的批复》(梧审批投核字〔2025〕15号)执行。请******公司积极与有关单位做好工作衔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投产并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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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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