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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11-03
根****管理局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公司企业状态为注销,并无法取得联系。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条件。现现依法取消其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处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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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日
附件
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企业名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登记地址 | 所属区域 | 医疗器械 第一类生产备案 | 备注 (备案经营地址) |
| 1 | **市****公司 | **市**区柴村镇**村庙前东街三街三巷4号 | **区 | 晋并药监械生产备****0011号 | **市**县西马峪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