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公司岩肥山**石灰岩矿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函及《******公司岩肥山**石灰岩矿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公司岩肥山**石灰岩矿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一期)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公司岩肥山**石灰岩矿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一期)位于**市**区**镇**村,**地理位置:东经106°47′45″~106°48′40″,北纬23°41′12″~23°41′45″。属**建设生产类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88.57hm2,建设内容包括:首采区开采、修建**道路、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设施。项目由采**、工业场地区、矿山道路区、办公生活区、表土场区、排土场区组成,项目总投资26000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933.08万元,项目建设期已于2025年6月完工,由于项目建设期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增加了14.43hm2,增加了124.61%,运行期防治责任范围增加了14.43hm2,增加了19.46%,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和《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本项目为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
四、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8.57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表土保护率95%,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本项目建设期间土石方开挖总量为6831.35万m3,回填土石方总量为368.81万m3,产品出售总量6462.54万m3,土石方挖填平衡,不设置取土场、弃渣场。
(六)根据《****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规定:开采矿产**的,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土地面积1.1元/m2计征,本次方案变更新增建设期占地面积152271.88m2,共计征收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67499.07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按照开采量0.5元/吨计征,具体按照当年实际产量进行核算。
五、依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项目业主****总局****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八、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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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