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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7日提出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3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在易俗河镇鹦鹉路以南、贵竹南路以东地块,拟建设的高性****加工中心****基地生产线建设项目,****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认可的总平面图、****公司提供的面积说明资料,此次报建为厂房一(含办公用房996.22㎡)、厂房二,报建总建筑面积9357㎡,无地下室建筑。地面建筑办公用房面积996.22㎡,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39.85㎡。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符合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根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审查,厂房符合易地建设要求,其办公楼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39.85㎡,依据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之标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米512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403.2元。
二、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我办将核实规划报建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是否一致,面积不符或超过此次实际缴费面积的,我办将对你单位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本决定书有效期限为2年,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办申请延期。项目在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决定书自动失效。
四、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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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