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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炭素厂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租赁项目 |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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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66,010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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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04 |
| 网络竞价 |
| 1.优先承租权人拟行使优先承租权的,须进场行权,在****集团递交租赁申请及租赁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形成竞价,优先权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在挂牌期间未递交租赁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或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2.承租方租赁资产期间,涉及的安全、环保、消防、工商税务、劳资关系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不得质押、抵押、变卖处置出租方任何资产(包括承租方投资归出租方所有的资产)。 3.承租方生产所需的各类资质(如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自行办理,出租方仅出租资产,不提供任何资质。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资产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不得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不予退还。 5.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保证租赁资产的完整和完好,对于保持资产完整和完好进行的维修、改造等投入由承租方承担,维修改造投入所得产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支付任何补偿;对于炉窑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并经出租方同意后进行投资建设。报废的固定资产在履行完决策程序后依据评估报告对租赁费予以核减。 6.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其在租赁期间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该履约保证金不用于冲抵租金,且不计付利息。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小写:2,600,000.00),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生效后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足额交****银行账户。租赁期限届满,若承租方无续租意向且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出租方应在上述条件确认后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