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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浙安****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委托管理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7月07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浙安****公司
2、地 址:**省**市**区**街道****花园38号-5
五、基本情况
在2025年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委托管理采购项目(编号:****)采购中,浙安****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交的“**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为虚假材料。标书代写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省财政行****政府采购类)》第34项。
七、处罚结果
****决定对浙安****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87万元的6‰的罚款,计1122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03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3-****1217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公告.docx (15.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