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元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设远程提讯室和远程提讯室设备采购(LZZC2025-G1-990776-GXSY)质疑答复函

其他-其他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4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质疑人:泰粤信息****公司

地址:**市**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15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卓严刚

授权代表人:蓝柳岸

我公司于2025年10月24****公司提交的《关于“****建设远程提讯室和远程提讯室设备采购”采购活动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已收悉。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现对贵司提出的三项质疑事项进行了全面核查,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1、关于质疑事项(一)答复如下:

质疑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为质疑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技术规格参数自认为“能够满足该要求的只能是已建的“检察机关非涉密视频系统”的原制造商品牌产品”,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证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规格参数只能“检察机关非涉密视频系统”的原制造商品牌产品才能满足。

经核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项目需求概述明确“本次项目建设的远程****机关非涉密视频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通过与平台对接实现提讯业务预约、发起、笔录、录音录像、远程签字捺印等应用功能”,相关设备的“可通过平台进行状态监测、远程控制”等技术参数(如业务视频终端的▲17项、高清摄像机的▲13项等),系基于项目实际需求——需实现设备与平台的功能联动,****机关非涉密视频业务的集中化管理要求(包括设备状态监控、远程参数调节、远程开关控制等)。该参数设置系为保障系统整体功能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属于项目技术需求的合理范畴,并非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同时,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说明第(一)点已明确“品牌、型号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产品要实质上满足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因此,相关技术参数系基于项目实际需要设定,未限定特定品牌或供应商,相关技术参数也是参考各项技术指标设置的最基本业务需求,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二)答复如下:

质疑人提出,招标文件中“业务视频终端”在采购需求表中出现3处且技术规格略有差异(第1处16条,第2、3处17条),未要求同一品牌,可能导致不同投标人投标时“撞品牌”,影响评标公平性。

经核查,招标文件已明确以下关键内容:

1.核心产品的认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本次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明确为“业务视频终端”(招标文件中以“◆”标明),符合法规要求。

2.技术参数差异的合理性:3处“业务视频终端”的技术参数差异(如第2处未要求“会控功能”,第1、第3处增加该功能),系因应用场景不同(三江县院远程提讯室、三江县院远程庭审室、****看守所远程提讯室)导致的功能扩展需求(如三江县院远程提讯室、****看守所远程提讯室场景需支持更多会控操作),属于设备功能的差异化适配,不影响其作为同一核心产品的属性。

3.核心产品同品牌评审规则: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说明”第(五)条已明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核心产品的名称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用“◆”标明”。该规则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使用综合评分办法的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的规定完全一致。

综上,即使不同投标人就3处“业务视频终端”提供不同品牌组合,只要核心产品(即“业务视频终端”)品牌相同,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招标文件已通过评标规则明确了“同品牌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存在因“撞品牌”导致不公平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三)答复如下:

质疑人提出,“业务控制屏”“嵌墙式触摸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便携式计算机”品类,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委托本级集采”渠道实施,而非公开招标。

经核查,****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第4季度—2026年第1季度自治区本级台式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5〕82号)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对照表》明确,“便携式计算机”指“可随身携带的个人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式计算机等”,核心功能为通用数据处理与办公,且需满足“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非信创的x86架构”等条件。

本次采购的“业务控制屏”为内嵌中央控制系统的专用控制终端(功能为设备集中操控,如支持现场设备开关控制、录音录像开启/结束等),需连接有线网口、外接电源供电,不具备通用计算机的便携性和办公属性;“嵌墙式触摸屏”为基于Android 11自主定制系统的场景化交互设备(功能为本地场所设备集中操控),需嵌墙式安装使用,亦非通用办公设备。二者与“便携式计算机”的功能定位及技术属性存在本质区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便携式计算机”品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未纳****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因此,本次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业务控制屏”“嵌墙式触摸屏”符合法定要求,采购方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上述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合以上情况,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一)、(二)、(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

2025年11月4日


附件信息: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