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沈昊送达行政处

审批
浙江-嘉兴-南湖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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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对当事人沈昊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9月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沈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如下: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市**区探花苑9幢1803室南侧阳台顶上复式露台建设的阳光房。

因沈昊不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通过户口登记住址直接和邮寄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本机关根据《**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40号)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2025年11月05日至2025年11月19日。请当事人沈昊在上述期限内到******中队(**市**区景湖路318号)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附: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40号.pdf

联系人:喻益滨

联系电话:0573-****0582

联系地址:**市**区景湖路318****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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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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