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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
银审服撤告字〔2025〕第011号
****商贸有限公司:
由****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李益明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11月06日办理设立登记。本局于2025年09月08日至2025年10月22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公司于2015年11月06日将李益明作为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登记(备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的五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 贺忠 联系电话:095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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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