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国府壹号)21-2-901室业主,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房屋9层楼顶南侧露台进行加建,加建面积为5.0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本机关****建设部分自行拆除,该业主提出不宜拆除的理由,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报告》(证书编号:宁建检字第ZJ005-2025-03-03165号)。
1、安全性鉴定分析评估结论:房屋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au级,安全性符合GB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不影响承载能力。
2、抗震鉴定分析评估结论:该房屋加建构件抗震构造措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的规定。
3、拆除加建对结构影响分析评估建议:该房屋目前受力稳定,加建的屋面板按照非悬挑板施工,如局部拆除恢复原样,非悬挑板变为悬挑板,拆除加建部分会造成原结构削弱等不良影响,可能会对原主体结构(加建时植筋部位)造成损坏。
分析评估结果建议按现状使用,不进行拆除。处理建议:1、尽快妥当清除屋面建筑垃圾。2、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3、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后续使用中应定期维护检查,不得随意增加荷载。
依据上述结论签定及鉴定意见,****建设部分可能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本机关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纳,认为**观澜(**国府壹号)21-2-901室该房屋9层楼顶南侧露台加建部分不能实施拆除。如有疑义,请****机关提出。联系电话:****811
特此公示。
****执法局
2025年11月4日
(公示期限: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