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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开展了雨**城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二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于2025年8月15日在**省**市雨**主持召开了雨**城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二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同意该项目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现将相关水土保持材料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真实姓名向我单位电话、书面反映。对于公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我单位将及时给予处理和解答。
公示日期:2025年11月5日—2025年12月2日(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
联系电话: 199****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