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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省
某部智慧食堂建设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①“第三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附表2中“技术评审标准表(综合评分法)”第3项现场演示第一条由“根据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中“智能一体秤”技术要求提供产品功能现场演示,进行综合评比:每提供1项功能演示,得0.5分,最多得4.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变更为“根据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中“智能一体秤”技术要求提供产品实拍视频或者功能现场演示,进行综合评比:每提供1项功能演示,得0.5分,最多得4.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②“第三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附表2中“技术评审标准表(综合评分法)”第5项售后服务第三条由“投标供应商为本地企业或位于项目所在省(**省)具有分支机构的,并能提供本地化支持和服务,得标准分值,否则不得分。注:提供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网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应的证明材料。”变更为“投标供应商为本地企业或位于项目所在市(**市)具有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的,并能提供本地化支持和服务,得标准分值,否则不得分。注:提供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网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其他内容不做变更,本更正公告视同书面通知。
联系人:郑助理,联系电话:150****2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