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流街道教育科技产业园规划路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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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包)名称 公示标题 公示类型 公示开始时间 公示结束时间 公示发布时间
勒流街道教育科技产业园规划路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勒流街道教育科技产业园规划路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勒流街道教育科技产业园规划路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正常
2025-11-05 00:00:00
2025-11-08 00:00:00
2025-11-04 00:00:00
公告内容

**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

投资项目名称

勒流街道教育科技产业园规划路网建设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

勒流街道教育科技产业园规划路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标段(包)名称

勒流街道教育科技产业园规划路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公示名称

勒流街道教育科技产业园规划路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开标日期

2025年11月03日

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一中标候选人为:****,其经济标评审得分19.73分,技术标评审得分52.65分,资信标打分得分23.00分,总分95.38分。

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市市政****公司,其经济标评审得分18.98分,技术标评审得分53.35分,资信标打分得分23.00分,总分95.33分。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939.82

质量承诺

按招标文件要求

工期(交货期)

服务期暂定 30个月,自委托人发出进场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范围内的质量检测工程工作为止。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期进展等原因,导致检测单位服务期限超过前述计划服务期的,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予变更,本合同不因服务期**而增加服务费用,检测单位不得向委托人另行主张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费用。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林超群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建筑工程检测高级工程师资格(粤高职证字第130****082664号)

业绩(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本项目资格条件中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业绩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为综合资质。

****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 CMA 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认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主要内容:须包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专项参数)。

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本项目资格条件中对投标人没有业绩要求

第二中标候选人

**市市政****公司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801.06

质量承诺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工期(交货期)

服务期暂定 30个月,自委托人发出进场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范围内的质量检测工程工作为止。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期进展等原因,导致检测单位服务期限超过前述计划服务期的,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予变更,本合同不因服务期**而增加服务费用,检测单位不得向委托人另行主张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费用。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吴永毅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建筑工程检测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240****136488)

业绩(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本项目资格条件中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业绩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为综合资质。

****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 CMA 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认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主要内容:须包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专项参数)。

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本项目资格条件中对投标人没有业绩要求

异议受理部门

****

联系地址

****社区建设中路18号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何工

联系电话

0757-****7969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

0757-****5443,0757-****5332

联系地址

**市******服务中心东座 3 楼交易执法科

公示开始时间

2025年11月05日

公示结束日期

2025年11月07日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

其他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工程编号:A02-440606-2024-0013-03-01。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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