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31号
****中心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预处理,并将未做入场检测的危险废物直接进行了填埋,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依法吊销****中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030013)。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8日
抄送:****工商局、****环保局,****环保局,****总队、****管理中心,****集团****公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