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来宾市人民医院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采购(项目编号LBZC2025-J1-990139-GXJT)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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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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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金****公司

地 址: **市滨河路15号综合厂房211室

法定代表人: 邓海波

委托代理人: 郭胜 电话: 0771-****652

**金****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03****公司的关于****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采购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在与采购单位反馈后,****公司核查了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贵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小组的评审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公司对质疑进行如下答复: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详见质疑函附件。
质疑事项1答复:经复核,****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贵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1款中关于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提供,具体为:“4. 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需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表扫描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若供应商属于在规定年度之后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银行资****银行征信中心的企业信用报告;资信证明须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银行出具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贵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仅为财务报表的一部分,缺少法定的《现金流量表》,且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表,而贵公司提交的报表标注日期为“2024年10-12月”,该报表仅反映特定季度的财务状况,不符合“年度报表”的强制性要求,无法构成一套完整的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公司的财务状况。****小组依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作出资格审查不通过、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结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合规。标书代写
(2****公司的响应文件在资格性审查阶段因财务状况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而被认定为无效,不具备进入后续商务及技术评审阶段的基本条件。因此,****小组****公司的响应文件进行后续评审,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对该项目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如贵公司认为本次答复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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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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