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12MADNLAL820 | 建设单位法人:肖百全 |
| 周芳科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护林中路195号7号楼 |
| ****研究中心(GLP)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40-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护林中路195号7号楼 |
| 经度:113.44082 纬度: 23.12079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24 |
| 穗开审批环评〔2023〕12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6-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3000 |
| 8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12MADNLAL82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4********769564E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606MA55Y9RB2C | 竣工时间:2025-07-15 |
| 2025-07-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9-22 |
| 2025-09-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77361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内设气相色谱仪、单细胞无机质谱、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细胞气液界面暴露染毒装置、呼吸麻醉机等实验设备,以丙酮、苦味酸、二甲苯、甲醛、多聚甲醛、二氯甲烷、甲醇、小鼠、大鼠、黑曲霉、白色念珠菌等为主要实验材料,主要从事药物及医疗器械等安全性评价试验,利用试验动物(短期饲养,不繁殖)进行急性毒性、长期毒性、安全药理以及刺激性药理评估。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内设气相色谱仪、单细胞无机质谱、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细胞气液界面暴露染毒装置、呼吸麻醉机等实验设备,以丙酮、苦味酸、二甲苯、甲醛、多聚甲醛、二氯甲烷、甲醇、小鼠、大鼠、黑曲霉、白色念珠菌等为主要实验材料,主要从事药物及医疗器械等安全性评价试验,利用试验动物(短期饲养,不繁殖)进行急性毒性、长期毒性、安全药理以及刺激性药理评估。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详见验收报告 | 实际建设情况:详见验收报告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废水治理措施和要求 1.办公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在满足**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前提下,与高温灭菌器蒸汽冷凝水、循环冷却水、真空泵排水、水浴锅排水、纯水制备系统浓水一同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实验服清洗废水、动物用品清洗废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经消毒后,应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笼具清洗废水经化粪池沉淀、消毒后,应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中8****实验室的笼具应先采用高温蒸汽灭活处理后再清洗。 4.解剖室清洗废水经解剖台自带格栅过滤后排入化粪池沉淀、消毒,应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中8****实验室的具有感染性的解剖室清洗废水经解剖台自带格栅过滤后,应先灭活再排入化粪池。 (二)废气治理措施和要求 1.8层饲养区的饲养、消毒废气(恶臭污染物、VOCs)和8层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二甲苯)经密闭负压房间收集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VOCs、二甲苯应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限值后引至排气筒(气-01)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78米。 2.9-14层饲养区的饲养、消毒废气(恶臭污染物、VOCs)经密闭负压房间收集和“碱喷淋+活性炭纤维板吸附”处理,其中VOCs应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限值后引至排气筒(气-02~气-07)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78米, 3.9-12层手术室的消毒废气(VOCs)经密闭正压房间收集和“碱喷淋+活性炭纤维板吸附”处理,应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气-02~气-05)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78米。 4.9-14层解剖室的消毒废气(VOCs)经密闭负压房间收集和“碱喷淋+活性炭纤维板吸附”处理,应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气-08)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78米。 5.4层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甲醇、甲醛、氯化氢、硫酸雾、二氯甲烷、VOCs)经通风橱收集和干式化学过滤器处理,其中甲醇、甲醛、氟化氢、硫酸雾应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VOCs应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应达到**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表1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气-09)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78米。 6.5层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甲醇、VOCs)经密闭负压房间收集和干式化学过滤器处理,其中甲醇应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VOCs应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气-10)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78米。 7.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经内置机械排风系统收集,应达到**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气-11)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78米。 8.备用发电机(4台1200kW)应燃含硫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轻柴油,尾气集中收集经水喷淋处理,应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中烟气黑度低于林格曼黑度1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气-12)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78m. 9.新增污染物控制总量(t/a)应控制在以下范围;VOCs≤0.168(其中有组织≤0.122),氨≤0.145(其中有组织≤0.120)。 10.气-02~气-07互为等效排气筒;各排气筒应按有关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取样孔及取样平台,以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取样监测。 11.厂区VOCs应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12.厂界氯化氢、硫酸雾、甲醛、甲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应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二甲苯应满足**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 (三)噪声治理措施和要求 应对蒸汽发生器、鼓风干燥箱、空压机等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同时采取隔声、降噪、防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求 本项目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经该栋建筑配套的化****园区污水管网排放至市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具有感染性的解剖室清洗废水经解剖台自带格栅过滤,再经灭活后排入负一层废水处理设施配套的化粪池处理,经处理后经过本次新增的生化消毒系统处理;具有感染性的小动物笼具灭活后再清洗,笼具清洗废水不具感染性,排入负一层废水处理设施配套的化粪池处理,经处理后经过本次新增的生化消毒系统处理;实验服清洗废水、动物用品清洗废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等不具有感染性的废水排入负一层废水处理设施配套的化粪池处理,经处理后经过本次调整新增的生化消毒系统处理。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总排水口的污染因子均满足**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的要求,急性毒性的排放满足《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的要求。 (二)废气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本项目8层动物饲养室、实验室废气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1;9层动物饲养室废气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2;11层动物饲养室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4;12层动物饲养室、手术室废气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5;13层饲养区废气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6;9-14层解剖室废气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8;4****实验室废气收集后经干式化学过滤器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9;4****实验室废气收集后经干式化学过滤器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10;蒸汽发生器燃烧尾气排放口距地高度为78m,自编号气-11;备用发电机尾气经水喷淋后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12;8、9、11层手术室废气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13。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各排放口的VOCs、二甲苯的排放均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的要求;各排放口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排放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各排放口的甲醇、甲醛、氯化氢、硫酸雾的排放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二氯甲烷的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的限值要求。锅炉排放口的SO2、NOX、颗粒物**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3燃气锅炉标准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VOCs、二甲苯的排放均满足**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厂界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排放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甲醇、氯化氢、硫酸雾的排放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甲醛的排放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4标准的要求。 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标准的要求。 (三)噪声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基础进行减振防噪处理;选用隔音、吸音、防震性能好的建筑材料,最大限度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此外,还采取绿化隔声等措施进一步降低对项目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厂界四边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
| 1、产废水预处理设施后新增的生化消毒系统(“A2/O+消毒工艺”)处理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2、①原“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碱喷淋+活性炭纤维板吸附装置”的治理设施均调整为“UV除臭设备”;②根据楼层功能分布不同,调整了废气收集区域,并重新更新排放口编号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四)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和要求 1.实验废液、废注射器和手术刀、动物尸体和残骸、废UV灯管、废空气过滤器、干式化学过滤器废滤芯、喷淋塔更换废水、废活性炭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设置。 2.非感染性的动物排泄物及垫料、非感染性一次性废品、不沾染试剂及样品的废包装材料、消毒灭活后的培养基(液)和器具和垫料、纯化水制备系统滤芯、化粪池污泥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3.办公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五)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物品在运输、存放、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应按《关于印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粤环〔2008〕42号)要求设置排污口。 | 实际建设情况:(四)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本项目产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实验废液、废注射器及手术刀、动物尸体及残骸、废 UV 灯管(消毒)、废空气过滤器、废活性炭)、一般工业固废(非感染性的动物排泄物及垫料、非感染性一次性废品、不沾染试剂及样品的废包装材料、消毒灭活后的培养基(液)及器具及垫料、纯化水制备系统滤芯、化粪池污泥)以及生活垃圾。 本项目办公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一般固体废弃物于厂区内临时存放,****公司回收处理;本项目设有1个医疗废物暂存间及1个危险废物暂存间,均位于负一层,其中废注射器及手术刀、动物尸体及残骸等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实验废液、废 UV 灯管(消毒)、废空气过滤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弃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 医疗废物暂存间及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建设,产生的危废定期交由有相应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五)本项目于2025年3月启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于2025年5月26****环境局**分局备案回执(备案编号:440112-2025-0093-L)。 企业成立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应急指挥部”,设包括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企业发生I级或者Ⅱ级紧急情况时,应急指挥部立即行动,负责公司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公司,则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以此类推。 项目内配备有围油栏、吸油棉、彩条布、潜水泵、消防砂、防汛沙袋、消防铲、电动管道疏通器、洗眼器、冲淋装置等应急物资,在GLP项目雨水排放口配备充气式堵水气囊作为雨水截断措施。GLP****园区设置有一个1200m3的雨水储存池,以满足事故状态下GLP项目火灾化学品泄漏事故风险防范的要求。危废暂存间设置有截流、防渗措施。 企业按照预案要求一年进行一次专项应急演练,与**市、**区建立联动机制,****园区内企业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企业之间的互助、互救能力,以保障事故状态下及时有效地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增援,充分利用各企业的应急设施**,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提高处理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降低对环境的危害。 (六)本项目已按《关于印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粤环〔2008〕42号)要求设置排污口,并已设立标识牌。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27 | 0.0396 | 0 | 0 | 0.003 | 0.003 | / |
| 0 | 0.0127 | 0.0639 | 0 | 0 | 0.013 | 0.013 | / |
| 0 | 0.0056 | 0.0213 | 0 | 0 | 0.006 | 0.006 | / |
| 0 | 0.059 | 0.1216 | 0 | 0 | 0.059 | 0.059 | / |
| 0 | 0.0002 | 0.0015 | 0 | 0 | 0 | 0 | / |
| 0 | 0.1129 | 0.1194 | 0 | 0 | 0.113 | 0.113 | / |
| 1 | 生化消毒系统(“A2/O+消毒工艺”) | 综合废水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急性毒性参考执行《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中表2排放限值 | 本项目高温灭菌器蒸汽冷凝水、循环冷却水、真空泵排水、水浴锅排水、纯水制备系统浓水属于清净下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本项目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经该栋建筑配套的化****园区污水管网排放至市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具有感染性的解剖室清洗废水经解剖台自带格栅过滤,再经灭活后排入负一层废水处理设施配套的化粪池处理,经处理后经过本次新增的生化消毒系统处理;具有感染性的小动物笼具灭活后再清洗,笼具清洗废水不具感染性,排入负一层废水处理设施配套的化粪池处理,经处理后经过本次新增的生化消毒系统处理;实验服清洗废水、动物用品清洗废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等不具有感染性的废水排入负一层废水处理设施配套的化粪池处理,经处理后经过本次调整新增的生化消毒系统处理。 | 连续2天,每天4次 |
| 1 | UV除臭设备 | TVOC、苯系物(消毒废气、实验试剂废气)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动物恶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①8层动物饲养室、实验室废气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1;②9层动物饲养室废气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2;③11层动物饲养室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4;④12层动物饲养室、手术室废气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5;⑤13层饲养区废气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6;⑥9-14层解剖室废气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8;⑦8、9、11层手术室废气收集后经UV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13。 | 连续2天,每天3次 | |
| 2 | 干式化学过滤器 | HCl、硫酸雾、甲醛、甲醇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TVOC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二氯甲烷参考执行**省地方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 | ①4****实验室废气收集后经干式化学过滤器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09;②4****实验室废气收集后经干式化学过滤器处理后通过78m高空排放,排放口自编号气-10。 | 连续2天,每天3次 | |
| 3 | 集中抽排 | 蒸汽发生器燃烧尾气排放浓度达**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3燃气锅炉标准要求后高空排放 | 蒸汽发生器燃烧尾气排放口距地高度为78m,自编号气-11 | 连续2天,每天3次 |
| 1 | 隔音、吸音、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基础进行减振防噪处理;选用隔音、吸音、防震性能好的建筑材料,最大限度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此外,还采取绿化隔声等措施进一步降低对项目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 连续2天,昼夜各1次 |
| 1 | 1.实验废液、废注射器和手术刀、动物尸体和残骸、废UV灯管、废空气过滤器、干式化学过滤器废滤芯、喷淋塔更换废水、废活性炭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设置。 2.非感染性的动物排泄物及垫料、非感染性一次性废品、不沾染试剂及样品的废包装材料、消毒灭活后的培养基(液)和器具和垫料、纯化水制备系统滤芯、化粪池污泥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3.办公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本项目产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实验废液、废注射器及手术刀、动物尸体及残骸、废 UV 灯管(消毒)、废空气过滤器、废活性炭)、一般工业固废(非感染性的动物排泄物及垫料、非感染性一次性废品、不沾染试剂及样品的废包装材料、消毒灭活后的培养基(液)及器具及垫料、纯化水制备系统滤芯、化粪池污泥)以及生活垃圾。 本项目办公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一般固体废弃物于厂区内临时存放,****公司回收处理;本项目设有1个医疗废物暂存间及1个危险废物暂存间,均位于负一层,其中废注射器及手术刀、动物尸体及残骸等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实验废液、废 UV 灯管(消毒)、废空气过滤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弃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 医疗废物暂存间及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建设,产生的危废定期交由有相应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
| 1 | 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物品在运输、存放、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本项目于2025年3月启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于2025年5月26****环境局**分局备案回执(备案编号:440112-2025-0093-L)。 企业成立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应急指挥部”,设包括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企业发生I级或者Ⅱ级紧急情况时,应急指挥部立即行动,负责公司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公司,则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以此类推。 项目内配备有围油栏、吸油棉、彩条布、潜水泵、消防砂、防汛沙袋、消防铲、电动管道疏通器、洗眼器、冲淋装置等应急物资,在GLP项目雨水排放口配备充气式堵水气囊作为雨水截断措施。GLP****园区设置有一个1200m3的雨水储存池,以满足事故状态下GLP项目火灾化学品泄漏事故风险防范的要求。危废暂存间设置有截流、防渗措施。 企业按照预案要求一年进行一次专项应急演练,与**市、**区建立联动机制,****园区内企业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企业之间的互助、互救能力,以保障事故状态下及时有效地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增援,充分利用各企业的应急设施**,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提高处理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降低对环境的危害。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