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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
**市环境卫生处、****交易中心****中心:
2025年10月28日收****执法局《线索移送函》,经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监督意见:
**市环境卫生处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焚烧厂)飞灰(原灰)外运**化利用项目(项目编号:****),采购人**市环境卫生处委****交易中心****中心于2025年9月2日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0000元,本项目于9月25日开标,6家公司参与投标(其中2家公司符合性审查没过),9月25日中标结果发布,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环卫处主管部****执法局发现采购人代表邀请了******公司工作人员一起进入了评标室,并一同参与了评标,另外,采购人代表跟中标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没有主动提出回避。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代表已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五)与供应****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四章第十五条的规定:除采购人代表及所派纪检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等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责令采购人中标结果无效,****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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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