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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
****办事处、******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监督意见:
**街道李宅生活垃圾中转站提升项目(项目编号:**** ,以下简称本项目)2025年9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10月24日开标,10月2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司为中标单位。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单位****公司提出质疑,中标单位******公司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其所投产品制造商启迪合****公司与大型企业启迪环境****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不具备投标及中标资格,应依法废除中标结果。经调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启迪环境****公司对启迪合****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启迪环境****公司为大型企业,确认质疑事项成立。标书代写
本机关认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响应投标,供应商参加投标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的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所投产品制造商启迪合****公司因100%直接控股股东启迪环境****公司为大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标书代写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第(三)的规定,本项目投标无效,******公司中标结果作废,****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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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