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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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自治区**市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2025-11-04 10:40
**壮族自治区**市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序号 地区 补贴项目名称(一级) 补贴项目名称(二级)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形式 本级是否经办业务 主管部门 政策更新时间 备注
1 **市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民政局关于提高**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北民发 [2025]10号)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低保发放标准:A类685元/人/月;C类395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5.1
2 **市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民政局关于提高**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北民发 [2025]10号)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村低保发放标准:A类350元/人/月;B类255元/人/月;C类230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5.1
3 **市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1.《****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2.《****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北政办函〔2022〕134号)
城市特困人员 988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2.11
4 **市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1.《****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2.《****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北政办函〔2022〕134号)
农村特困人员 650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2.11
5 **市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1.《****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2..****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5〕16号)
3.《****民政局关于调整**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北民发〔2025〕7号)
半护理:有 3 项以下(含 3 项)指标不达标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全护理:有 4 项以上(含 4 项)指标不达标的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半护理:561元/人/月
全护理:1122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5.7
6 **市 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1.《****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2..****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5〕16号)
3.《****民政局关于调整**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北民发〔2025〕7号)
半护理:有 3 项以下(含 3 项)指标不达标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全护理:有 4 项以上(含 4 项)指标不达标的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半护理:561元/人/月
全护理:1122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5.7
7 **市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民政厅****财政厅
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5〕25号)
2.《****民政厅 ****财政厅 ******联合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22〕2号)
纳入低保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认定该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90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0.5
8 **市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民政厅 ****财政厅 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5〕25号)
2.《****民政厅 ****财政厅 ******联合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22〕2号)
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三级或四级的精神残疾人,没有领取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的,可认定该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90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0.1
9 **市 孤儿基本生活费
1.《****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通知》(桂民发〔2011〕125号)
2.****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联合)》(桂民规〔2021〕3号)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散居孤儿1022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1422元/人/月。 每月1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2.1
10 **市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1.****民政厅联合发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
2.****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市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民规〔2020〕1号)
3.《****民政厅 ******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21〕13号)
4.****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联合)》(桂民规〔2021〕3号)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 按照1022元/人/月差额发放 每月1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2.1
11 **市 临时救助金
《**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4〕8号) 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保障。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一次性发放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4.10
12 **市 80-89周岁高龄补贴
1.《****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发〔2014〕78号) 2.《****办公室关于**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北政办发〔2015〕22号)
3.****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100周岁及以**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北政办函〔2025〕3 号)
持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老年人。 80-89周岁30元/月 每季度1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5
13 **市 90-99周岁高龄补贴
1.《****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发〔2014〕78号) 2.《****办公室关于**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北政办发〔2015〕22号)
3.****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100周岁及以**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北政办函〔2025〕3 号)
持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9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老年人。 90-99周岁100元/月 每季度1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5
14 **市 100周岁以**龄补贴
1.《****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发〔2014〕78号) 2.《****办公室关于**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北政办发〔2015〕22号)
3.****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100周岁及以**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北政办函〔2025〕3 号)
持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老年人。 100周岁以上(含100岁)500元/月 每季度1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5
15 **市 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生活补助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桂民发〔2020〕50号) 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421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0.12
16 **市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补贴
1.****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2.****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办函〔2019〕256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4.****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的通知(桂民函〔2025〕539 号)
年满18 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500元/季度/人 每季度一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5.7.21
17 **市 城市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城市价格临时补贴 1.《**壮族****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219号)
2.《****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玉发改价成监〔2020〕5号)
3.《****委员会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玉发改价成监〔2022〕3 号)
城市特困人员 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SCPI月度同比涨幅(%)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2.8 按发改局文件发,2023年至今只发了2023年1月份
18 **市 农村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农村价格临时补贴 1.《**壮族****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219号)
2.《****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玉发改价成监〔2020〕5号)
3.《****委员会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玉发改价成监〔2022〕3 号)
农村特困人员 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SCPI月度同比涨幅(%)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2.8 按发改局文件发,2023年至今只发了2023年1月份
19 **市 城市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城市价格临时补贴 1.《**壮族****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219号)
2.《****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玉发改价成监〔2020〕5号)
3.《****委员会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玉发改价成监〔2022〕3 号)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SCPI月度同比涨幅(%)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2.8 按发改局文件发,2023年至今只发了2023年1月份
20 **市 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农村价格临时补贴 1.《**壮族****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219号)
2.《****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玉发改价成监〔2020〕5号)
3.《****委员会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玉发改价成监〔2022〕3 号)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SCPI月度同比涨幅(%)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2.8 按发改局文件发,2023年至今只发了2023年1月份
21 **市 孤儿价格临时补贴 孤儿价格临时补贴 1.《**壮族****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219号)
2.《****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玉发改价成监〔2020〕5号)
3.《****委员会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玉发改价成监〔2022〕3 号)
孤儿 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SCPI月度同比涨幅(%)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2.8 按发改局文件发,2023年至今只发了2023年1月份
22 **市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价格临时补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价格临时补贴 1.《**壮族****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219号)
2.《****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玉发改价成监〔2020〕5号)
3.《****委员会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玉发改价成监〔2022〕3 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SCPI月度同比涨幅(%)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2.8 按发改局文件发,2023年至今只发了2023年1月份
23 **市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
1、****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彩情﹒学子梦” **福彩高三学生助学公益行活动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办发〔2023〕21 号 )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且当年度被普通高校录取并取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普****学校毕业生,年满 18 周岁只资助应届毕业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资助对象应为普通高校在读学生 ****学校的学生为 7000 元,****学校****学校的学生为 5000 元,于次年一次性发放 一次性发放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3.****.26
24 **市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救助金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5〕1号 纳入**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自治区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每月一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5.5.8
25 **市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1、《****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4年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桂财社〔2024〕78号)
2、《****民政厅办公****财政厅下达 2024 年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桂民办函〔2024〕119号)
满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和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50元/月/人 每月一次 打卡 **市
民政局
2024.8.7
26 **市 其他支出 其他职业培训补贴 **壮族自治****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定〔2024〕9号) 脱贫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 50元/人﹒天的标准(每8个课时计1天)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每年1次 打卡 ****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
27 **市 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次性求职补贴 《**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48 号 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区内高校毕业生符合其中条件之一: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城镇零就业家庭,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4.特困人员,5.残疾人,6.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 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
28 **市 其他支出 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扩岗补贴 《**壮族自治****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对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1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1500元/人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
29 **市 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
保险补贴
1.《**壮族自治****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管理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300元/人/月 每年1次 打卡 **市人力
**和社会
保障局
2024年11月
30 **市 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壮族自治****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管理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300元/人/月 每年1-2次 打卡 **市人力
**和社会
保障局
2024年11月
31 **市 公益性岗位补贴 城镇公益性
岗位补贴
1.《**壮族自治****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2.《****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人社发〔2022〕6 号)
3.《****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基层就业社保服务专员(城镇公益岗位)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 愿,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区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登记 失业人员:1.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国 残疾军人证》的人员;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5.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6.土****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失去全部承包 地的农民;7. 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置区搬迁群众;8.****政府或自****保障厅确定的 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2028元/人/月 每月1次 打卡 **市人力
**和社会
保障局
2024年11月
32 **市 公益性岗位补贴 乡村公益性
岗位补贴
1.《**壮族自治****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2.《****社会保障局 ****乡村**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的通知》(北人社发〔2022〕23 号)
3.《****社会保障局 ****乡村**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基层就业社保服务专员(乡村公益岗位)招聘和乡村公益岗位续签工作〉的通知》(北人社发〔2023〕12 号)
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以是否 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优先安置低收入组脱 贫人口、纳入2年及以上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弱劳力和半劳力; 取消年龄、残疾等限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每次所签订劳务 协议或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普通岗:1000元/人/月;
专员岗:2028元/人/月。
每月1次 打卡 **市人力
**和社会
保障局
2024年11月
33 **市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1.《**壮族自治****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2.《****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北人社发〔2025〕3号)
首次在**市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和**镇)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入乡农民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该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24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 5000元/户 一次性发放 打卡 **市人力
**和社会
保障局
2025年1月
34 **市 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 镇(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 1.《****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残联办字[2017] 34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桂残联字﹝2010﹞31号)
1.****残联专职委员
2.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200元/人/月
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50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市
残联
2017.6
35 **市 助学项目 残疾学生助学金(普通高中、中专、职高、特教-高中) 《****残联关于做好2022年“阳光助学”一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22] 5号

获普通全日制高中、中专、职高或特殊教育全日制高中录取并接受教育的在校残疾学生。

1500元/人/年 一次性发放 打卡 **市
残联
2022.8
36 **市 助学项目 残疾学生助学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特教-专科) 《****残联关于做好2022年“阳光助学”一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22] 5号

获普通全日制专科或特殊教育全日制专科录取并接受教育的在校残疾学生。

2000元/人/年 一次性发放 打卡 **市
残联
2022.8
37 **市 助学项目 残疾学生助学金(普通全日制本科、高等特教-本科) 《****残联关于做好2022年“阳光助学”一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22] 6号

获普通全日制专科或特殊教育全日制本科录取并接受教育的在校残疾学生。
3000元/人/年 一次性发放 打卡 **市
残联
2022.8
38 **市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持证下肢残疾人 260元/人/年 每年一次 打卡 **市
残联
2011.10
39 **市 残疾人驾照补贴
****残联关于发放2022年残疾人
驾驶汽车培****残联维权字〔2022〕1号)
经车管所体检符合申领C1、C2和C5驾照的持证残疾人 600元/人/年 每年一次 打卡 **市
残联
2022.5
40 **市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年满60周岁奖)
1.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桂财教〔2012〕286号) 2.**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年满60周岁 1440元/人/年 每年一次 打卡 ****卫生健康局 2012.01
41 **市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 1.**壮族自治****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桂财社〔2018〕100号) 2.**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3.财政部 ****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 4.****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女方年满49周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3320元/人/年 每年一次 打卡 ****卫生健康局 2022.6.23
42 **市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12600元/人/年 每年一次 打卡 ****卫生健康局 2022.6.23
43 **市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国家特扶:手术并发症3级扶助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9840元/人/年,二级7080元/人/年,三级4320元/人/年 每年一次 打卡 ****卫生健康局 2022.6.23
44 **市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扩面奖励
关于提高农村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桂人口发【2011】48号)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年满55周岁 720元/人/年 每年一次 打卡 ****卫生健康局 2011.1
45 **市 **生育一孩领取光荣证奖励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领取独生子女证 1000元/户 每季度一次 打卡 ****卫生健康局 2007.08
46 **市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
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桂人口发【2013】30号) 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励金。 每年一次 打卡 ****卫生健康局 2013.11
47 **市 独生子女保健费
**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120元/年 每年一次 打卡 ****卫生健康局 2014.2.26
48 **市 产业以奖代补 产业以奖代补 1、《**壮族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乡村指办发【2022】43号)
2、《**市****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乡村指办发【2022】9号)
纳入**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自主发展或实质性参与特色优势产业达到奖补标准的脱贫户(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监测对象。 每户每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 5000元 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2.8.15
49 **市 公益性岗位补贴 乡村公益性
岗位补贴
1.《**壮族自治****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2.《****社会保障局 ****乡村**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的通知》(北人社发〔2022〕23 号)
3.《****社会保障局 ****乡村**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基层就业社保服务专员(乡村公益岗位)招聘和乡村公益岗位续签工作〉的通知》(北人社发〔2023〕12 号)
4.《**壮族自****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置对象原则上为我市16周岁以上且具备适应岗位能力需要、有就业意愿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脱贫家庭中的半劳动力、弱劳动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取消年龄、残疾等不合理招用限制,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灵活就业。协议在2025年12月底前到期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脱贫人口如符合安置条件且有序签需求的,可延统一延续到2025年12月底。 1000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4.3
50 **市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交通补助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交通补助 1.《**壮族自治****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5】14号; 2.《关于做好**市 2025年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北农通【2025】9号 2025年度内对自主前往**区外务工3个月以上的16-65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及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不含接受“点对点”直达运输服务的对象) 300元/年 每年一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5.4
51 **市 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岗就业劳务补助 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岗就业劳务补助 1.《**壮族自治****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5】14号; 2.《关于做好**市 2025年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劳务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北农通【2025】10号 2025年度在**市辖区范围内就业帮扶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合法经营主体务工就业1个月以上(含)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不包含已消除风险的普通农户) 200元/人/月 每年4-5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2.4.13
52 **市 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补助 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补助 《****乡村**局关于做好过渡期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桂乡振函〔2022〕103号) 脱贫家庭(含2014、2015年退出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 育的学生在校期间(含顶岗实习期),按1500元/人(2014、2015年退出户按1000元/人) 每学期1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5.****.10
53 **市 雨露计划补助 雨露计划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 《****乡村**局关于做好过渡期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桂乡振函〔2022〕103号) 脱贫家庭(含2014、2015年退出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800元/人 一次性发放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2.4.13
54 **市 雨露计划补助 雨露计划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补助 《****乡村**局关于做好过渡期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桂乡振函〔2022〕103号) 脱贫家庭(含2014、2015年退出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50元/人 一次性发放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2.4.13
55 **市 双季稻轮作补贴 双季稻轮作补贴 1.《****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53号)
2.《****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市2025年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农发[2025]51号
农户、家庭农场、**社、农业企业等实施主体,需签订轮作协议,同一地块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补贴 第一类“先种后补”补助方式,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实施面积4000亩,其中稻稻菜2000亩,稻稻薯2000亩
1.稻稻菜:冬种蔬菜,实施主体种植规模达5亩以上,每亩补贴150元
2.稻稻薯:冬种马铃薯,实施主体种植规模达50亩以上,每亩补贴150元。
第二类统一采购物资或服务方式,补贴资金307万元,实施面积20500亩,其中稻稻麦7500亩、稻稻玉5000亩、稻稻油50亩、稻稻肥7950亩(土壤监测)通过招标采购实施
1.稻稻麦或稻稻玉:冬种小麦或者玉米,补助小麦种子(10公斤/亩)或玉米种子(1.5公斤/亩)+复**料(15公斤/亩),由物资供应方联系各镇村或实施主体(种植方)提供种子和肥料,实施主体(种植方)自行种植管护收获。每亩采购单价不超过150元
2.稻稻肥:种植绿肥,补助绿肥种子(油菜0.1公斤/亩+苕子2.5公斤/亩),含飞播服务,供应主体飞播后按要求管护,群众自行处理还田,每亩采购单价不超过130元。
3.稻稻油:与稻稻肥共同实施,全市实施面积不低于50亩,每亩采购单价不超过800元。
根据实施时的实际情况,第一类、第二类补贴方式的补贴资金及各镇实施面积在确保全市实施总面积不低于2.38万亩、亩均补助单价不高于150元(稻稻油不超过800元)的范围内调整。
每年1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5.9.22
56 **市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94号)
2.《****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3号 )
全市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农场****农场职工。 根据当年下达资金和全市面积测算 每年1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5.1
57 **市 稻谷生产补贴 稻谷生产补贴 1.《****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2025 年稻谷生产补贴和双季稻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函[2025]342号
2.《****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市2025 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农发[2025]19号
按照“谁种补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农民**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水稻补贴受益人为水稻实际生产者,并需由实际生产者本人申报同一地块每造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对已签订土******社不在原稻田上种植稻谷的原生产者,不得申报该项补贴。实际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90%以上且产能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可列入补贴范围,否则不予补贴。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与补贴。 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资金总量、地方核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采用分类分档补贴标准方式。按照不同种植规模分别测算补贴标准
①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的生产者:早稻每亩补贴 100元,中稻和晚稻每亩补贴 100 元
②种植面积50亩以下的生产者,早稻、晚稻补贴标准计算公式:每亩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早稻50亩以上发放资金-中稻和晚稻50 亩以上发放资金)/种植50亩以下早稻、晚稻申报总面积。
每年1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5.4.25
58 **市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1.****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36号)
2.****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农发[2023]23号)
补助对象为截至2023年5月上旬前已经种植水稻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生产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和流转土地或代耕土地种植水稻或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否则不给予补贴。旱改水的早稻田已经通过自然**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且有正常产量(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水稻产量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测产评估,确保补贴的田块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经得起相关部门的审查。
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据实测算确定。每亩补贴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 每年一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3.5.12
59 **市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1.《****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国家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12号)
2.《****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农发[2025]17号)
承担2025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生产者,包括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农民**社、家庭农场、农垦农场、农业企业等,优先鼓励规模经营主体种植。 全市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种植面积任务、资金总量和核验后确定的补贴面积总数据实测算确定。中央补助资金每亩补贴标准控制在150元以内(不包括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每年1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5.5.12
60 **市 粮油单产提升行动 粮油单产提升行动 1.《****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国家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12号)2.《****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市2025年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日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农发[2025]7号) **市辖区内当季粮油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种植主体均可申报资金奖补,申报主体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实施项目的地块无纠纷,且有提高粮油作物单产的意愿。其中,对单个主体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规模原则上应在50亩(含)以上,其它粮油作物应在50亩(含)以上,并要求相对连片实施。 各作物的奖补标准为:水稻、花生每亩不超过400 元,玉米每亩不超过 300 元,大豆、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甘薯,小麦、收籽油菜每亩不超过 200 元,马铃薯每亩不超过 500 元。单个主体设置奖补上限,其中,规模种植马铃薯相对连片1000亩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相对连片500亩以上不足 1000亩的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规模种植水稻、花生相对连片1000亩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35 万元、相对连片500亩以上不足 1000亩的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其他作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同个主体规模种植2种及以上列入奖补范围的粮油作物,按作物面积分开计算,但是奖补总额不能超过40万元,防止“垒大户”。 每年2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5.4.2
61 **市 扩种收籽油菜补贴 扩种收籽油菜补贴 1.《****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国家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12号)2.《****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扩种收籽油菜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农发[2025]16号) 资金将用于补贴收籽油菜种植者。收籽油菜种植者在我市种植收籽油菜或承担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核验确认,包括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农民**社、家庭农场、农科所、农垦农场、农业企业等,优先鼓励规模经营主体进行种植或示范种植。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示范样板融合粮食激励资金、地方资金等制订补贴方案:对于种植者的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地方核验后确定的补贴面积总数据实测算确定,每亩补贴标准控制在150元以内,市内同一类型的补贴标准统一。 每年1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5.4.16
62 **市 冬小麦等粮油冬种作物扩大种植示范 冬小麦等粮油冬种作物扩大种植示范 ****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2024年冬小麦等粮油冬种作物扩大种植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农发[2024]56号) 补助对象包括具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社、公司等实施主体,通过组织服务农户、核心连片种植示范、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社、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规模种植主体开展在各镇双季稻(包括水稻种子制繁)种植区和撂荒地整治图斑土地的粮油作物冬季轮作种植。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整村整片推进实施,同一主体可同时申报此项补贴和符合相应作物地方出台的产业以奖代补等种粮补贴。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核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服务类型、相应项目资金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补助标准,但各服务类型补助标准最高不能超过附件2表内的标准,各类型的奖补资金均要按该资金使用要求范围内补助(详见**市2024年冬小麦等粮油冬种作物扩大种植示范奖补标准表),最终拨付项目资金以实际验收合格结算资金为准,剩余的项目资金按上级印发资金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使用。 每年一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4.9.25
63 **市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41号),****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 ****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市2024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农发[2024]58号) 补助对象为辖区内开展水稻、冬小麦、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机械化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个人,包括种粮大户、农民**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机户等。农户委托服务主体对生谷进行集中烘干作业,视同进行了社会化服务作业,可以对其烘干作业服务进行补助;经村集体统筹整合后进行托管的,可以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视同为面向小农户补助范围。 服务对象要坚持以小农户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在确保完成绩效任务面积的前提下,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生产全流程托管的或各关键环节累加的亩均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30元。对接受服务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额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服务小农户和规模主体的补助标准要有所差别,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补助标准分两种:服务小农户(原则上经营规模面积不超过 60亩视为小农户)补贴标准和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
1.水稻环节:
(1)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30.5元/亩。
(2)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无人机飞播和机械化抛秧)30元/亩。
(3)机械化高效植保6元/亩﹒次,单季不超2次。
(4)机械化烘干93元/吨(干谷);68元/ 吨(湿谷)。
(5)水稻机械化翻耕、平整稻田36元/亩次,单季一次。
(6)水稻机械化收割49元/亩。
2.冬小麦环节:
(1)机械化翻耕起垄80元/亩。
(2)坡度25度以下机械化种植(含飞播)40元/亩;坡度25度以上复合机械化种植(含飞播),60元/亩。
(3)高效机械化植保6元/亩﹒次,单季不超2次。
(4)机械化收获49元/亩。
(5)机械化烘干93元/吨。
3.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等粮食油料作物环节:
(1)机械化除草、秸秆还田粉碎起垄80元/亩。
(2)坡度25度以下机械化种植(含飞播)40元/亩;坡度25度以上复合机械化种植(含飞播),60元/亩。
(3)高效植保6元/亩﹒次,单季不超2次。
(4)机械化收获49元/亩。
(5)机械化烘干75元/吨。
以上各作业环节为最高补助标准。
每年一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4.9.2
64 **市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村级防治员劳务”补助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 进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村级防治员 根据中央、自治区以及本级配套资金总额进行分配,多劳多得。 每年2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2.4
65 **市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 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 某种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年出栏已免疫的产地检疫数×畜禽个体疫苗使用量)+(存栏种用乳用畜禽数×畜禽个体疫苗使用量)]×****政府采购某种强制免疫疫苗平均中标价格×财政补助比例。 每年1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1.6
66 **市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市关于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管理工作的通知》(北农通〔2022〕6号)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1、****处理厂****设备处理的:
(1)体重20公斤(含)以下的病死猪,补助标准为:每头补助60元。
(2)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的病死猪,补助标准为:每头补助100元。
2、****养殖场(户)采用深埋、化尸窖、堆肥法或自购简易机器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1)体重20公斤(含)以下的病死猪,补助标准为每头补助10元。
(2)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的病死猪,补助标准为每头补助30元。
每年1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2.2
67 **市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 强制扑杀补助对象为依法被强制扑杀的动物的所有者。 1.猪(非洲猪瘟):大猪1200元/头、中猪750元/头、小猪300元/头。
2.猪(口蹄疫):大猪800元/头、中猪500元/头、小猪200元/头。
3.奶牛:成年奶牛6000元/头、青年奶牛4000元/头、犊奶牛2000元/头。
4.耕(肉)牛:成年牛3000元/头、青年牛2000元/头、犊牛1000元/头。
5.羊:成年羊500元/只、羔羊300元/只。
6.鸡、鸭、鹅:大鸡、大鸭、大鹅15元/羽,中鸡、中鸭、中鹅10元/羽,小鸡、小鸭、小鹅3元/羽。
7.鸽子、 鹌鹑:大鸽子、大鹌鹑5元/羽,小鸽子、小鹌鹑2元羽。
8.马:成年马12000元/匹、青年马9000元/匹、马驹5000元/匹。
如国家调整扑杀补助标准的,****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另行通知。
每年1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1.6
68 **市 农村户用厕所改造补助 农村户用厕所改造补助
1.《关于印发**市2025年农村厕所革命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农发〔2025〕40号
2019年以来已完成农村户厕无害化改造并通过验收但未获得户厕奖补的农户;已获得过中央、自治区、市财政奖补资金的改厕农户不再重复奖补;属于当地户籍并在当地居住的农户,无厕所农户优先;在确定农村改厕对象时,应结合扶弱济困等工作,对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生活困难家庭等4类特殊对象给予优先保障 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总量控制,1000元/户 一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5.7
69 **市 生猪良种补贴 生猪良种补贴 《****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130号) 项目县使用良种猪精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经营主体(优先支持国****基地)。补贴对象需在“**畜牧兽医智慧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正常录入生产数据。 按每头能繁母猪配种一次使用2瓶(份)精液,每瓶(份)精液补贴不超过40元,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额不超过80元。 每年一次 打卡 ****农业农村局 2023.08
70 **市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
2.《****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 号)
3.《****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9号)
4.《****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市农机〔2024〕24号)
5.《****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机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82号)
在本市户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1.农机购置补贴总体实行定额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标准按照农****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常规补贴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
2.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单个成套设施装备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参照(桂农厅发〔2023〕82号)文件附件1《**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额一览表》
按进度发放 打卡 ****服务中心 2025.****.11
71 **市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 1.《****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
2.《**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59号)
3.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49号)
4.《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41号)
5.《****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函〔2022〕92号)
6.《关于印发**市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农机发〔2023〕8号)
7.关于印发**市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农机发〔2024〕3号)
在**市内开展水稻、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油菜等粮油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1.2022年补贴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30元。
2.2023年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30元。
3.2024年坚持以小农户为主,服务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在确保完成绩效任务面积的前提下,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应不超过40%,单季作物生产全流程托管的或各关键环节累加的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为防止政策垒大户,对接受服务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额上限为100万元。补助标准分两种,服务小农户(原则上经营规模面积不超过60亩视为小农户)补贴标准和农业组织补贴标准。
按作业量(亩或吨) 一卡通 ****服务中心 2024.7.30
72 **市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林业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2023〕6号) 划定为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的林农 16元/亩/年 每年一次 打卡 ****林业局 2023.****.27
73 **市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 《****林业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2023〕6号) 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农 权属为国有的林地10元/亩/年; 权属为集体、个人的林地16元/亩/年。 每年一次 打卡 ****林业局 2023.****.27
74 **市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生态护林员补助 《****林业局 ****财政厅 ****乡村**局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发〔2022〕18号),《****林业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2023〕7号) 各镇选聘的生态护林员 800-1000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林业局 2022.****.29,2023.****.27
75 **市 自治区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林业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2024)2号)《****林业局关于落实2023年自治区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财发(2023)41号) 划定为自治区级公益林的林农 权属为国有的林地10元/亩/年; 权属为集体、个人的林地16元/亩/年。 每年一次 打卡 ****林业局 2024.8.15、2023.4.23
76 **市 自治区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自然保护区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提标 《****林业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2024)2号) 《****林业局关于落实2023年自治区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财发(2023)41号) 划定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林林农 权属为集体的林地提高发放标准为20元/亩/年 每年一次 打卡 ****林业局 2024.8.15、2023.4.23
77 **市 油茶产业发展补助资金 油茶发展补助 《**市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玉市林生〔2023〕4号) 油茶种植户 自治区财政补贴1000元每亩,市、县财政各补贴500元每亩,分两年补贴到位(1000元/亩/年) 每年一次 打卡 ****林业局 2023.3.20
78 **市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补贴 水库后扶补贴 1.《****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33号)
2.《国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后期扶持范围为****水库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 600元/人/年 每年一次 打卡 ****发展中心
2006
79 **市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发〔2025〕8号)


①农村易返贫致贫户、②农村低保户、③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⑤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⑥农村低保边缘户。 ①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均34540元、②农村低保户户均21000元、③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户均21000元、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户均34540元、⑤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户均34540、⑥农村低保边缘户户均34540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 按项目进度发放 打卡 ****建设局 2025.10
80 **市 公租房租赁补贴 公租房租赁补贴 1.《****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77号)。
2.****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的批复(北政函〔2025〕76号)。
已通过**市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申请,在实施实物配租前轮候期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保家庭每月每人每平方米补贴10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人每平方米补贴8元。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每人13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 每月一次 打卡 ****建设局 2025.3.19
81 **市 目标价格补贴(稻谷)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 1.《****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储备局 ****分行关于印发2025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50号)
2.《****改革局 ****财政局 ****管理局 ****银行**市支行关于印发**市2025年稻谷补贴收购方案的通知》(北发改发〔2025〕4号)
在全市范围内****市政府指定的粮食收购企业签订《售粮计划安排表》自主售粮或按照《委托售粮者汇总表》委托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社、****中心、农业企业等种粮主体,下同)。个体经纪人、家庭农场、农民**社、农业企业等仅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不属于补贴对象。 普通籼稻0.32元/公斤
优质稻0.36元/公斤
一次性发放 打卡 ****改革局 2025.10
82 **市 学生资助资金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1.《****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2.《****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16号)
3.《****财政厅 ****教育厅 自****保障厅 关于落实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24〕82号) 4.《****教育厅等8个部门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 5.《****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
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涉农专业学生和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全部纳入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范围。 一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
二等为每生每年2300元;
三等为每生每年1300元。
每学期一次 打卡 **市
教育局
2024.11
83 **市 学生资助资金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2.《****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16号)
3.《****财政厅 ****教育厅 自****保障厅 关于落实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24〕82号) 4.《****教育厅等8个部门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 5.《****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
6.《****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下达2025****中学生资助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5〕37号)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返贫致贫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一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
二等为每生每年2500元;
三等为每生每年1500元。
每学期一次 打卡 **市
教育局
2025.5
84 **市 学生资助资金 义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财教〔2023〕3号)
2.《****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3〕11号)
3.《****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16号)
4.《**壮族****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发改社会〔2024〕81号)
5.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脱贫户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寄宿生优先补助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特殊教育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烈士子女等。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2023年秋季学期起,脱贫户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困难类型学生均享受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每学期一次 打卡 **市
教育局
2024.4
85 **市 学生资助资金 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学费或者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 每年一次 打卡 **市
教育局
2023.5
86 **市 学生资助资金 ****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 ****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每年一次 打卡 **市
教育局
2023.6
87 **市 学生资助资金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特别优秀的学生。 每位获奖学生一次性奖励6000元。 每年一次 打卡 **市
教育局
2023.6
88 **市 学生资助资金 ****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每位获奖学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 每年一次 打卡 **市
教育局
2023.6
89 **市 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生活救助补助 《**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52号) 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 按需救助人数人均补助400元,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10天。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管理局 2025.10
90 **市 自然灾害救助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 《**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52号) 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 按照死亡(失踪)人员每人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对其直系亲属发放抚慰金。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管理局 2025.10
91 **市 自然灾害救助 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 《**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52号) 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按每人每天25元标准补助,救助天数根据受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管理局 2025.10
92 **市 自然灾害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52号) 因自然灾害住房全损需重建户,因自然灾害住房损坏需维修户 因灾住房全损需重建的按户均补助20000元,对因灾住房损坏需维修的按户均补助2000元。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打卡 ****管理局 2025.10
93 **市 自然灾害救助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 《**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52号)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饮水困难救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元,救助天数、补助资金根据旱灾造成饮水困难程度在时间5—30天、补助金额30—180元内掌握。口粮困难救助为每人每天1斤粮,救助天数根据旱灾造成应当收获的农产品损失的不同情况和基本生活困难的程度,在1—3个月的范围内掌握。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管理局 20225.10
94 **市 自然灾害救助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补助 《**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52号) 因自然灾害致使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一类对象(因灾唯一住房倒塌、粮食作物绝收或严重减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补助5-6个月;
二类对象(因灾唯一住房损坏、农作物减收、因灾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补助3-5个月;
三类对象(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家庭):每人酌情补助口粮1-3个月。
需衣被和取暖救助的根据困难情况适当安排,给予每人不超过1床棉被、1件棉衣或1套冬衣救助。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管理局 2025.10
95 **市 村干部工资报酬 村干部工资报酬 《****财政局关于编制2025—2027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2025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北财预【2024】30号 各镇村干部 ①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含“一肩挑”)每人每月补助3,700元。
②定员全额其他在职在编村干部及计生专干、纪检委员每人每月2,250元。
③定员半额补贴干部:妇女主任、治保主任、团支书、民兵营长每人每月1,125元。
每月一次 打卡 ****财政局 2024.6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当涉及补贴政策、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和对象等发生变化时,****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清单内容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财政局









2025年11月4日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5-11-05
招标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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