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省**市**市君悦丽湖小区
法定代表人: 梁家英
委托代理人: 梁家英 电话: 152****9337
我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10时04分收到贵方以邮寄****公司代****学院智慧图书馆系统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采购文件在“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要求中,明确指定“金智”品牌,构成排他性限制。标书代写
答复:采购文件中提及 “厂商:金智”的表述,并非对供应商设置排他性限制,而是客观告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现有系统实际情况,否则投标人将无法准确判断所投产品是否与现有系统兼容、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的规定,本次采购文件中对现有系统品牌的告知,是确保潜在供应商充分知悉采购背景与技术适配前提,并不影响具备同等技术能力、可实现系统兼容对接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明确 “厂商:金智”,目的是让潜在供应商清晰掌握需对接系统的基础信息,便于供应商准确评估技术适配难度、制定合理对接方案,并非限定供应商必须使用金智品牌产品或仅与金智品牌**。标书代写
经核查,市场上具备统一身份认证集成能力的供应商,可通过自主研发适配接口、与****公司协商技术**等合法方式,实现与该平台的有效对接,不存在无法参与竞争的障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质疑事项二:采购文件在“统一通讯平台”对接要求中,明确指定“苏迪”品牌,构成排他性限制。标书代写
答复:采购文件中 “厂商:苏迪” 的表述,是基于采购人现有通讯平台实际情况的必要说明,未排斥其他具备消息集成能力的供应商,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明确 “厂商:苏迪”,是为向潜在供应商提供准确的技术对接背景信息,帮助供应商精准设计消息集成方案,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快速融入现有校园通讯体系,并非限定仅苏迪**供应商可参与。标书代写
经核实,具备消息推送和集成能力的供应商,可通过获取苏迪通讯平台公开技术文档、开展技术对接测试等方式实现系统集成。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质疑事项三:采购文件要求**平台必须与采购人未明确技术标准的“****APP”深度融合,此要求未提供平等的技术准备条件。标书代写
答复:采购人已具备“**** APP”完整技术资料,可向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相关要求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采购人**** APP,具备明确的品牌、开发商及技术架构,目前已为师生提供馆藏查询、个人借阅管理、电子**检索等服务,要求**平台与其深度融合,是为保障师生使用习惯连续性、避免服务断层。
采购文件中未随附该 APP 技术接口文档,是因技术文档包含开发商商业秘密及系统核心参数,不便直接公开。贵方及其他潜在供应商可通过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免费获取该 APP 的具体名称、开发商信息及核心技术接口规范(含 API 接口文档、数据交互格式等),不存在 “信息劣势”。标书代写
采购文件要求 “出具相应截图”,并非设置资格审查门槛,是为验证供应商是否具备基础对接技术能力,属于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合理性核验,未对潜在供应商设置不公平门槛。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的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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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