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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我局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对申请设立的**县****公司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考察审核,经研究,同意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现按规定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 序号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 | 办学许可证号 |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
| 1 | **县****公司 | 教民244********0369 | 2025.****.3-20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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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