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彬淮
授权代表人:曾宪玲
地 址:**省**市**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405、307、203室、9楼展馆
我中心于2025年10月27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新一轮物业综合服务采购项目(********一中标结果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集团****公司最终得分与其自身基于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开标现场公布数据推算的结果存在重大偏差,质疑其最终得分及排名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规性。标书代写
质疑人以本项目招标文件、开标报价一览表和其投标文件作为事实依据,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法律依据。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人请求:1.提供详细评标资料,如《评标报告》、评分汇总表、质疑人的《分项评分记录表》等;2.对本项目评标环节、价格分、人员分、信誉分、业绩分等进行重新复核;3.对质疑人测算的分数和最终分数之间的偏差予以书面回复;4.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委员会重新评审、更正评标结果。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综上,评标过程及评审情况均属于保密信息,质疑人要求提供本项目《评标报告》、评分汇总表、质疑人的《分项评分记录表》缺乏法律依据。
(二)在处理质疑期间,****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经复核,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对质疑****集团****公司客观分的评分存在评分有误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经复核,本次质****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评分错误不属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不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可以修改评标结果的情形。
综上,质疑人的质疑事项成立,本项目后续流程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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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