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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正内容:
在本项目“第三部分 比选方法”中的“评分标准”第5条“扣分项”中的“代理机构在近三年内(2023年-2025年)受到过财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扣15分(未收到处罚的提供承诺函)”更正为“代理机构在近三年内(2023年-2025年)受到过财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扣20分(未收到处罚的提供承诺函)”
二、本项目其它事项不变,以投标人收到的比选文件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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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