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金林衣架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县金林衣架厂:
《**县金林衣架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市****村委****开发区都麻路口旁,地理坐标北纬24°51′13.395″,东经110°18′47.695″,属扩建项目,项目代码:****。
原项目于2024年取得环评批复(朔环审表〔2024〕11号),由于产品供不应求,拟在原址的已建厂房进行扩建,扩建后总占地面积约7000m2。具体的扩建内容及规模为:新增2条衣架毛坯生产线,新增1条圆杆毛坯生产线,新增一条静电喷漆线,新增2#机砂车间,扩建完成后厂区年产木衣架500万支。本项目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9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厂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1)1#机砂车间、圆杆毛坯车间、衣架毛坯车间等加工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尘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相应标准;(2)2#机砂车间产生的粉尘经“集尘装置+脉冲除尘器”处理后再经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限值;(3)烤房烘干炉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SO、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限值;(4)静电喷漆车间废气经“密闭负压+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经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产生的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工序,强化噪声源头控制措施。施工期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的要求;运营期应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避开在午间夜间等敏感时段生产等综合治理措施,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东、南、西三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北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分类管理、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水喷淋废液、漆渣、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含油手套和抹布等必须分类收集、妥善暂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的专用危废暂存间内,设置规范识别标志,其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并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其中,废腻子包装桶、废过氧化氢包装桶等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的,需建立台账并保留相关协议备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不合格品、边角料等外售综合利用,其贮存与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措施。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并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林业、住建、消防、安监、工信等部门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须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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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