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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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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桥头胡街道QD-2401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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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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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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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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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a****6304b2011eeb0e0fa163e057a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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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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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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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县**街道天明中路 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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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高新区**路 598 号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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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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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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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8****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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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7****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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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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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桥头胡街道QD-2401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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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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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0********25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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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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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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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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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通知发至:各潜在投标人 兹通过第(2)号补充通知中的下列内容,对《**县桥头胡街道QD-2401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一期》招标文件(标段编号:A330********257****1001)作出补充。本文件所作出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所有其他条件和条款仍保持有效且不变。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7.1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中“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按照《关于印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2014]67 号)规定不需提供。”修改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按《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厅 ******保障厅****监管局 关于印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建发【2024】50)号文件执行。”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按《关于印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2014]67号)规定不需提供。”修改为: “(2)支付担保 ①发包人需按《转发****建设厅 ******保障厅 ****监管局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建发【2024】20 号)的文件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公司保函 ③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8 支付担保”中“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需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修改为:“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4、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二O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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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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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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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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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4-****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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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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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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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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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5: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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