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储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答疑澄清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储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现作出如下答疑澄清:
1.提问:招标文件中要求“2023年1月1日至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光伏发电设备或储能设备供货业绩”。(1)若投标人为施工单位提供的光伏施工总承包(含设备供货)业绩能否等同于“设备供货业绩”(2)资格审查业绩与评审业绩能否为同一业绩
回复:(1)投标人提供光伏施工总承包(含设备供货)业绩满足评审要素要求的予以认可;(2)可为同一业绩。
2.“第四章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中详细评审标准调整如下:
(1)“3.2.3(1)商务部分”中“管理平台”评分标准修改为“云管理平台(至少具备光伏、储能、充电桩、用能等功能模块),提供管理平台操作界面截图及各功能模块演示截图。具备以上功能的得5分,不具备或功能缺失的不得分。”;
(2)“3.2.3(2)技术部分”中“供电并网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运维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中“1.方案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8<F≤8分;2.方案完整、合理可行的,得4<F≤8分;3.方案基本可行的,得1<F≤4分;4.较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注:F为本项得分。”相应内容统一修改为“1.方案详细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6<F≤8分;2.方案完整、合理可行的,得4<F≤6分;3.方案基本可行的,得1<F≤4分;4.较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注:F为本项得分。”
3.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原定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不变。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澄清文件为准。此答疑澄清文件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标书代写
**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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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