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500千伏廉江核电一期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公告

审批
广东-湛江-廉江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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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00千伏**核电一期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公告

2025-11-05
2025-11-05 本网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许可类别 许可内容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粤环审〔2025〕217号
500千伏**核电一期接入系统工程
普通
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关于500千伏**核电一期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4********486030B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许可决**期 许可有效期自 许可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备注
杨松楠
身份证
2025年11月05日
2025年11月05日
长期
****
有效


【正文信息】

****关于500千伏**核电一期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500千伏**核电一期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500千伏**核电一期接入系统工程位于**市和**市。工程建设内容包括:

(一)在500千伏**开关站内预留场地扩建1个500千伏出线间隔,站内调整部分出线间隔顺序。

(二)在500****电站内预留场地扩建1个500千伏出线间隔,增加1组90兆乏高压并联电抗器及中性点小电抗,站内调整部分出线间隔顺序。

****电站~**开关站500千伏线路工程,线路路径长度124千米,按同塔双回线路架设(本期单侧挂线)。

****电站~****电站500千伏线路工程,线路路径长度111.7千米,其中111千米按同塔双回线路架设(本期单侧挂线),0.7千米按单回线路架设。

(五)将500千伏港茂甲线、乙线进站段改造为同塔双回线路进站,**同塔双回线路路径长度0.36千米,拆除现500千伏港茂甲线和乙线单回线路路径长度各0.36千米,拆除塔基2基。

(六)对220千伏名那甲线、乙线实施改造,**同塔双回线路路径长度0.8千米,**220千伏名那甲线和乙线单回线路路径长度各0.5千米,拆除现同塔双回线路路径长度0.8千米,拆除现220千伏名那甲线和乙线单回线路路径长度各0.5千米,拆除塔基9基。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环境局的初审意见及**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导线选型、相序及对地高度等措施,减少工程对周围电磁环境的影响,确保工程运行时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要求。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变电站应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沿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线路应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档距加大等措施,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防尘和降噪措施,不得扰民。妥善处理施工废水,禁止排入地表水体。固体废物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临时用地应控制扰动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五)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环境局应按各自职权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送至**、****环境局,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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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市**区**西路213号****政务服务窗口,邮编:510630
联系电话:020-****1393
传 真:020-****1400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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