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转让宇通牌ZK6126BEVGS4大型双层客车(车架号:LZYTMGEW2K****527)(原车牌号:粤A05178D) | 挂牌价 | 451,200.00元 |
| 资产概述 | - | ||
| 机动车基本信息 | |||
| 标的状态 | 闲置 | ||
| 机动车品牌 | 宇通牌ZK6126BEVGS4 | 原车牌号码 | 粤A05178D |
| 车架号 | LZYTMGEW2K****527 | 登记日期 | 2020-01-10 |
| 购置日期 | 2020-01-10 | 颜色 | 红/黄 |
| 使用年限 | 5年 | 数量 | 1 |
| 行驶公里数 | 年检至 | 2025-07-31 | |
| 权证 | 440****32612 | ||
| 其他说明 |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11-05 |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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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车辆以现状成交,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交易标的现状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 2、受让方须于竞价活动结束五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有限公司成交确认书及《资产交易合同》。 3、为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转****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交易保证金、受让交易标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标的成交价款进行监管。受让方应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有限公司付清交易标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4. 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5、车辆以现状成交,交易标的已过年检日期,由受让方自行进行年检,出让方只提供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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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交易合同。 2、受让方在接到转让方的提车通知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转让方指定的停车位置自行提取车辆,如受让方需转让方协助提供移车服务的,受让方需另行支付移车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另行商议。如受让方未能按规定时间规定数量提取车辆的话,受让方须向转让方额外支付未提取车辆的场地占用费用10元/台/天(据实结算)。 3、受让方须对移交的当期车辆办理过户或迁出手续,并在销往地办理车辆上牌手续,当期车辆整批次办理转移登记的新车主数量不得多于两名。过户或迁出手续完成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交付车辆迁出后的交易发票(第一联)、《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原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车主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交还给受让方。 4、受让方必须在车辆交付及转让方办理检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受让方在受让交易标的前,需对交易标的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查确认,转让方对已经交付验收的交易标的质量不承担责任。 6、转让方将车辆交付受让方后,车辆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负责。如造成转让方损失的,须赔偿转让方损失。 7、签订合同当天,受让方须交成交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并交纳于转让方指定账户。在所有车辆完成过户手续并验收合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履约保证金本金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8、车辆按现状进行移交,如车辆在过户过程中发现有违章记录的(违章记录发生在车辆移交前),车辆违章由转让方负责清理,如违章发生在车辆交接后的由受让方负责清理。车辆在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过户时发生的有关税、费,以及车辆过户或迁出过程中的刑侦、照相、检测、拓印、提档、验车、二手交易评估费、年审、保险续购、车船税等一切费用和维修及更换材料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9、****管所的原因(如电脑故障和电脑系统升级,缺档,行驶证登记证书需要更正,拓印模糊不清、相片不合格等等)引致的迟延时间,仍可视为受让方在转让方指定的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完成日期内,受让方须协助转让方办理相关手续。 10、转让方可根据受让方要求向受让方指定第三方进行过户(当期交付车辆整批次转移登记的新车主不多于2名),若因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第三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交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逾期提交过户材料等)导致车辆过户延迟的,受让方将按每辆车 ¥300元/天 赔偿转让方损失,若受让方未能在车辆交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或提档转籍手续的,转让方有权收回成交车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车辆在办理过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转让方将对所有转出车辆的车船税、保险等费用办理注销或办退手续,上述费用由后续购买的新车主自行承担。 12、转让方不保证所转让的车辆均具备**催化器陶瓷材料,不保证所交付车辆的轮胎型号、电池型号与原车型一致,如交付的车辆需要维修或更换配件的,维修费用及材料更换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3、若转让过程中有新政策要求的,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14、交易标的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内自行预约前往,联系方式:周先生,138****0659。 15.受让方须遵守当地车辆调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受让方应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当地相关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受让交易标的后需办理变更、过户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如车辆需迁出过户,须到迁入地相关部门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16.交易标的只转让车辆,不含车牌号码。 17.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成交后所产生的增值税等税款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开具的发票须由受让方补足税款。转让方对交易标的开具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税点为13%,受让方不得对开具的发票有异议。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转让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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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网络多次报价 | ||||||||||
| 报价方式 | |||||||||||
| 处置方案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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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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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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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缴纳规则 |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90,000元。 |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标书代写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转****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new.****.cn****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缴纳注意事项)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成交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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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法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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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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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先生、陈小姐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020-****0804(96100转627)、****0935(96100转516)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特别声明 | |||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