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涂县明翔炉料加工厂)

审批
安徽-马鞍山-当涂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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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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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决定

发布机构:

****环境局

文号:

皖马环(经)责改〔2025〕5号

成文日期:

2025-11-05

关键词:

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加工厂)

****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法定代表人高*胜,地址**省**市**县年陡乡。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23日出铁厂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正常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期间内未按频次开展手工监测,也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人员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代理人高*翔经该企业授权,代理接受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等事项;

3.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在2025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23日出铁厂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期间内未按频次开展手工监测,也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的情况;

4.2025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2025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23日出铁厂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正常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期间内未按频次开展手工监测,也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的情况;

5.2025年8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9日该企业原运维单位(**亮杰****公司)告知该企业出铁厂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需要返厂维修,2025年8月24日该企业出铁厂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备机提供单位(******公司)现场安装备机的情况;

6.****工厂《年产18万吨优质铸造生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1份,证明该企业年产18万吨优质铸造生铁技术改造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

7.关于同****加工厂《年产18万吨优质铸造生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的函1份,证明该企业《年产18万吨优质铸造生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于2019年6月12****环境局备案的情况;

8.排污许可证1份,证明该企业自行监测管理章节中明确出铁厂废气排口污染物名称为颗粒物,监测设施为自动,其他信息中要求自动监测未正常运行时采用手动监测的情况;

9.****工厂(出铁厂废气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1份,证明该企业出铁厂废气排放口原自动监测设备于2022年完成验收,设备名称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设备型号为TL-PMM180的情况;

10.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及******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企业以******公司名义于2024年10月与原运维单位(**亮杰****公司)签订环保在线检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设备名称为CEMS(粉尘仪)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型号为翠云谷TL-PMM180,设备型号****加工厂出铁厂排放口原自动监测设备设备型号一致的情况;

11.****工厂入炉料磅房记录表1份,证明该企业在2025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23日年产18万吨优质铸造生铁技术改造项目正常生产的情况;

12.关于解除《2025年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的函1份,证明该企业以******公司名义于2025年8月22日跟原运维单位(**亮杰****公司)解除运维合同,联系人为高勇翔的情况;

1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亮杰****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人员的身份;

1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代理人王*坤经**亮杰****公司授权,代理接受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等事项;

16.2025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原运维单位(**亮杰****公司)在2025年8月8日告知该企业出铁厂排放口原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需要返厂维修,在2025年8月22日现场配合自动监测设备备机提供单位(******公司)现场安装因亚当模块损坏无法正常安装备机的情况;

1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人员的身份;

1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代理人戴*鋆经**亮杰****公司授权,代理接受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等事项;

19.2025年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备机提供单位(******公司)在2025年8月22日现场现场安装因亚当模块损坏无法正常安装备机,在2025年8月24日完成备机安装的情况;

20.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检测数据1份,证据该企业在2025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23日期间出铁厂废气口检测数据人工标记为“故障 - 自动监测设备检修”的情况;

21.CEMS维修记录表2份,证明该企业在出铁厂排放口原自动监测设备在2025年8月8日出现故障,自动监测设备备机在2025年8月22日安装时因亚当模块故障无法正常安装备机的情况;

22.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1份,证明该企业为2025年度**市大气重点监管单位的情况;

2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企业代理人已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2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企业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出铁厂废气排放口重**装自动监测设备,限期于2025年11月20日前完成整改。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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