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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我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接受年度检查。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参加2024年度检查,现将应检未检的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团体,****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将对连续两年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附件:1.未参加年度检查社会组织名单.xlsx
**民政局
2025年10月31日